石嘴山高新区,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水局、星海镇人民政府:
《石嘴山国家高新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国家高新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拟实施石嘴山国家高新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为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拟收回土地用于建设石嘴山国家高新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收回土地位于星海镇祥河村隆马路以南、包兰铁路以西,项目总占地面积85.11亩,需要收回祥河村及村民的土地面积36.21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以及实际征收名单为准)。主要地类为耕地、农村道路和草地等地类(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三、补偿范围
占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所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夹角地、改渠、改路、单宗种植面积≤0.2亩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自《石嘴山国家高新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1.对权属人明晰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2.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执行。
六、实施主体
具体工作由星海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七、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须星海镇人民政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益人共同签字确认。
星海镇人民政府在第三方测绘单位、评估机构测量评估的基础上,与权益人按政策要求签订补偿协议。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