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2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要信息

1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文件;

3.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

4.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dwk.gov.cn/

2.官方微信公众号大武口长兴街道办事处

3.大武口区长兴街道街道办事处查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兴中路和维旺东路交叉路口

开放时间:

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兴中路和维旺东路交叉路口

联系电话:0952-2681022(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

传真号码:0952-2681022(请注明长兴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753000

工作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填写《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长兴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领取。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长兴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兴中路和维旺东路交叉路口二楼右手第一个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页面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接受核实。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构将按以下情形处理:

1.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提供该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和时间;

3.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

4.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涉及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明确描述所需信息内容;

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等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