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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5-08
来源 大武口区政府办 解读单位 大武口区政府办

2021429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意图

202012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要求各市、县(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为依据,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拟定符合本市、县(区)的地价标准,并认真做好新的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初拟了《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及时征求星海镇及各涉农办事处的意见后,并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0日,大武口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汤瑞同志主持召开十届政府第9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主要内容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大武口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大武口区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大武口区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大武口区综合地价补齐差价。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星海镇、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实行日期

2021年4月29日至2025年12月22日。

(五)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附件)

政策咨询: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952--20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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