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03/2021-12188 | 文号 | 石大政规发〔2021〕2号 | 生成日期 | 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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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大武口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大武口区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大武口区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大武口区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大武口区综合地价补齐差价。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星海镇、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附件: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亩
县(市、区) | 区片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 | 片区范围 |
大武口区 | I | 40100 | 星海镇、长胜街道、长兴街道、锦林街道、简泉农场、前进农场 |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