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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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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解读单位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2019年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2020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2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出台,两部法规完善了国家层面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基础立法,规范了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和工作。原《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石大政发〔2016〕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部分条款与自治区《办法》条款和国家新出台的一些法规不一致。另自治区《办法》只是框架指导性文件,对具体实施没有详细规定,操作性不强。
本次修订以自治区《办法》为基础,原则性条文全文引用。保留原《办法》中实用性强的部分条款,删除了不一致条文,增加了一些我区适用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研究制定了《大武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七章47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
第一条 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 定义了政府投资概念: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限定了政府资金使用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指出了政府投资原则以及必须执行的基本建设制度。
第五条 强调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要求:
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明确了区发改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规定了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其他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与审批,共13条
第七条 强调项目单位按要求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明确了各级审批权限及方式,强调了石嘴山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明确审批权限,由大武口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
第九条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强调了资金处于申报阶段暂未到位的项目,可以开展项目招投标之前的所有程序,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开展招投标及后续工作。
第十条 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区分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1500元万、 1500万元以下三个档次可简化审批程序有关情况: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审批内容进行了规范。
第十五条 对简化审批手续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进行了明确。
第十六条 规范了项目报批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资金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明确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特别强调了PPP项目要就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程序开展审批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强调要严格项目投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投资。具体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6条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每年9月底前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明确了年度计划草案包含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明确由区发改局和财政局共同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联合上报政府审定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条件做出规定: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强调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及项目单位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强调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交易管理,共3条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不需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招标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项目实施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履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立项审批—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控制价编制—控制价审核—审核控制价下浮后择优委托。并对施工单位选择及合同价的确定进行了规定:
施工合同价款按照第三方中介机构控制价审核结果为基础,下浮后确定,下浮比例按照合理低价原则确定;直接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不在联合惩戒单位名录且拥有满足要求的施工资质,按照择优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代理机构委托、核准作出明确规定;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进行规范。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13条
第二十九条 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第三十条 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做出规定:取消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项目单位从中标候选人中顺序递补。
第三十二条 强调项目实施前提条件:资金来源要落实,明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规定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概算调整的审批流程: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不同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规定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且非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可以现场签证。对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及流程做出具体规定:
变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幅度通过合同内暂列金额可以解决的由项目单位按照签证、变更基本程序研究确定。
变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暂列金额度,可以在预备费额度内解决的,由单位负责部门研究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报备。
变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预备费额度,且在概算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设计、勘察、监理等相关单位现场勘察确认后,由分管副区长专题研究,并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记录。
变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概算10%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同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强调项目单位要坚决查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挂靠、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并对核对、查处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规定区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拨付程序、账务管理、支付比例、结算审核、财务制度等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强调实行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应按照工程进度予以退还或者抵扣质量保证金,退还或抵扣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项目实行稽查和督办制度:由区审计局牵头组织各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稽查和督办。
第四十条 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区发改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做出规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共5条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 全文引用自治区《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实施,项目资料文件管理中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共1条
第四十六条 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石大政发〔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