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03/2022-00057 | 文号 | 石大政规发〔2021〕1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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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政府办公室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大武口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概算审查制、控制价审核制、招标投标(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质量监督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竣工验收制、履约担保制、竣工决算制、稽查和督办制。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部门(单位)合理分工、协同共管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计划编制下达、储备、审批、协调监督、招投标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职责。监督和建设为同一单位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监督。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按照审批权限,需由上级审批的项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转报或联合上级审批。石嘴山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明确审批权限,由大武口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项目资金处于申报阶段暂未到位的项目,可以开展项目招投标之前的所有程序,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开展招投标及后续工作。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方式、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核准招投标方案,明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与结构、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专门章节,对PPP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以及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取PPP模式进行分析论证。
拟采取PPP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出资政府本级的审批部门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审批,进行PPP项目采购。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投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及概算总投资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具体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每年9月底前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紧盯投资政策导向,结合谋划项目实际,提出本部门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各部门项目计划建议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抄送区财政局,财政局按照“保民生、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综合平衡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联合上报政府审定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不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限额标准执行;不需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招标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项目实施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履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立项审批—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控制价编制—控制价审核—审核控制价下浮后择优委托;
(一)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必须按照项目规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二)初步设计方案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审批;
(三)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控制价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规模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五)合同价的确定基础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后控制价为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并和项目单位共同签署委托协议,审核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由财政部门拨付区发展和改革局支付;
(六)不予招标的项目前期、监理等服务等事项由项目单位直接委托,但费用不得高于相关行业标准。施工合同价款按照第三方中介机构控制价审核结果为基础,下浮后确定,下浮比例按照合理低价原则确定;
(七)直接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不在联合惩戒单位名录且拥有满足要求的施工资质,按照择优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限额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一)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实行委托招标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代理费由招标人承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招标实行线上审核制。由项目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线将项目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资料等推送至项目行政监督、审批、核准部门审核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三)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招标限额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照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依据计取。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控制在概算工程费以内,确需占用预备费的,在编制说明中详细分析原因。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招标工作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因主观原因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取消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项目单位从中标候选人中顺序递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确需实施暂时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不同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如发生特殊情况且非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可以现场签证。
变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幅度通过合同内暂列金额可以解决的由项目单位按照签证、变更基本程序研究确定。
变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暂列金额度,可以在预备费额度内解决的,由单位负责部门研究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报备。
变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预备费额度,且在概算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设计、勘察、监理等相关单位现场勘察确认后,由分管副区长专题研究,并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记录。
变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概算10%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同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管理。甲方现场负责人应如实核对施工现场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坚决查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挂靠、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并对核对、查处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重大事项应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项目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施工进度报表,项目单位根据三方(施工、监理、项目单位)核定的工程进度单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资金;需要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资金拨付事宜,由项目单位申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项目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月度报表。
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合同未约定的,房建项目拨付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0%,其它不应超过合同价的75%,工程尾款的拨付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结算结果为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并和项目单位共同签署委托协议,审核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由财政部门拨付区发展和改革局支付。
区财政局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基本建设程序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追缴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实行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应按照工程进度予以退还或者抵扣质量保证金,退还或抵扣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项目稽查和督办制度。由区审计局牵头,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后下发督办通知单,项目单位按照督办通知落实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