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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3-00619 发文时间 2023-04-24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318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23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14)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及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一律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讲话材料、工作方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议案,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和程序

(一)审核主体

1.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2.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审核

3.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核。

(二)审核程序

1.审核材料。起草部门应当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及时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材料的报送工作对需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向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报送审核材料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部门报送审核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完备、规范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再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检查材料是否符合报送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起草部门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及时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审核材料包括下列内容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制度和措施、起草过程、印发形式等)、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与文件内容一一对应)、征求意见(含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及意见采纳情况)。

具备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报送相关审核材料:一是拟提请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或者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认定结论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二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及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报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证明材料;三是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四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报送评估论证结论;五是组织听证的,报送听证报告;六是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其他程序形成的材料。

2.审核时间。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核材料转送审核机构,保障审核机构必要的合法性审核时间。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情况复杂、内容较多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时限自审核机构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三)审核内容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相一致,与上级政策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相衔接。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机构编制规定;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符合三定方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职权法定的其他情形

3.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一是是否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是否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是否违法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否扩大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或者延长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是否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处罚是否违法改变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否扩大或者限缩违法行为是否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否扩大或者限缩行政处罚的幅度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是否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是否违法改变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是否改变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适用条件和种类是否自行延长或者缩短行政强制期限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所列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等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调整收费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是否符合设立和批准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要求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8.国家和自治区、市级及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有关规定提供合法性审核所需材料

(四)审核方式

1.书面审核;

2.要求起草部门进行说明;

3.会同起草部门进行论证或者风险评估、信访评估;

4.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5.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或者办理。

(五)审核决定。审核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1.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意见2.认为存在一般合法性问题、修改后可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并明确修改意见3.认为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可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核机构认为还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的,可以在合法性审核意见中一并提出有关建议。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核机构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资料管理,及时将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送审材料等主要资料归档管理。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政府将持续加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指导监督,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厘清办公机构、起草部门、审核机构之间的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同,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审核机构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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