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发改审发〔2026〕32号
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石嘴山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新质生产力孵化基地A-1(标准厂房)附属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石嘴山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新质生产力孵化基地A-1(标准厂房)附属设施项目
二、项目代码:2601-640202-04-01-393708
三、建设地点:高新区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总用地面积95093.61㎡(约142.64亩),地上总建筑面积58383.84㎡。主要建设内容由3#门房、4#门房、事故水池及消防水池、设备基础、机房、室外工程6部分组成。
3#门房:3#门房建筑面积55.33㎡/座(土建、给排水及消防、采暖、电气),地上一层,建筑高度:4.5m。
4#门房:4#门房建筑面积38.70㎡/座(土建、给排水及消防、采暖、电气),地上一层,建筑高度:4.5m。
冷却塔及配套水池:建筑面积336.44㎡,地下一层,建筑高度23m。
设备基础:新建3座设备基础。
机房工程:新建室内及室外监控系统、照明系统。
室外工程:工艺管道1030m,电动伸缩门2套,路灯95套,地磅1项。
五、建设性质:新建项目
六、2026年开工建设,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七、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概算总投资1350.02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187.9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7.78万元,预备费64.29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2026年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
八、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九、你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建设项目“四制”管理规定及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从严控制概算投资,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入库相关工作,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施工方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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