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参照执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2021年12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同步修订了《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基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 30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宁卫规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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