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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2039/2026-00069
  • 石大政办发〔2026〕21 号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有效
  • 2026年05月12日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大武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6〕21 号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来源:大武口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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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直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16年第89号政府令)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36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将大武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

经审查确认,全区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38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本文件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均不能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区直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挂牌、合署办公的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区人民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制定。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以自己名义就其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开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程序,并经本机关或本单位的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审查审核通过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要求对外发布,同时应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区人民政府具体备案经办机构为区司法局。

自本通知印发后实施

附件:大武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第一批)清单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武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第一批)清单

(共38个)

1.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4.大武口区教育局

5.大武口区科学技术局

6.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大武口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8.大武口区民政局

9.大武口区司法局

10.大武口区财政局

11.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13.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14.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15.大武口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6.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17.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

18.大武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9.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20.大武口区审计局

21.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大武口区统计局

23.大武口区信访局

24.大武口区医疗保障局

25.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26.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27.大武口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8.大武口区星海镇镇人民政府

29.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

30.大武口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31.大武口区青山路街道办事处

32.大武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

33.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

34.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

35.大武口区沟口街道办事处

36.大武口区锦林街道办事处

37.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办事处

38.大武口区白芨沟街道办事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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