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法律顾问聘用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大武口区法律顾问聘用优化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法律顾问聘用优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实施意见》(中法委发〔2021〕1号)精神,切实改进提升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有效推进大武口区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根据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服务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质效不高等问题,按照公正公开、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捆绑使用资金、集中聘用的方式,科学调配法律顾问参与党政机关合法性审查、代理诉讼、行政复议、行政争议化解等各项工作,努力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切实提高全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进一步提升区委、区政府公信力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聘用数量及服务范围
根据法律服务需求,将大武口区党政机关分为三个标段,聘请3家律师事务所各负责一个标段。另聘请6-7名律师开展村(居)法律服务工作。
服务范围:非诉业务(基础法律服务)、诉讼业务(含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和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服务对象:大武口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道、镇,各村(居)。
三、服务内容
(一)非诉业务
1.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等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专业、详实的法律意见书,为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道(镇)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依法行政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2.应邀列席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区政府专题会,列席区直部门(单位)会议,提供精准法律咨询意见,助力科学决策。
3.参与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和信访事项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协助项目建设洽谈签约,审查经济项目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保障经济活动合法有序开展。
5.为区人大立法联系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大监督工作,区政协民主协商、政协提案等重要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6.应邀参加各区级领导实地调研、专项事务等临时性工作安排,提供法律服务。
(二)诉讼业务。负责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区直各部门(单位)、星海镇、各街道涉及的民事、行政、执行、仲裁、复议等各类涉诉案件的授权委托代理、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收集证据、起草各类文书等工作。
(三)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负责66个村(居)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合同审查、人民调解、“法律明白人”培育等。
(四)为大武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律师值班服务。
四、聘请方式
由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宁财(行)发〔2021〕385号)相关规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程序开展,统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保障、聘请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聘请村(居)法律顾问时,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要求,由区司法局结合实际,聘请律师,签订合同。
五、选聘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法治信仰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具备专业实力,精通民商事、行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诉讼业务律师(负责人、组长)应有不少于3年的执业经历,能够熟练应对党政机关法律事务。
(三)团队力量充沛,实际开展服务工作至少有5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
(四)年度内通过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合格,并在属地律师协会备案。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选聘:
1.律师执业期间受过刑事处罚或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有不良执业记录。
2.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4.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六、监督考核及退出机制
(一)监督考核。区司法局负责制定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办法,统筹协调全区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各部门(单位)按照考核办法要求,每季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量化打分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区司法局。考核结果直接与法律顾问绩效费用支付挂钩。
(二)退出机制。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出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工作质量问题或重大违规行为,对大武口区各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区司法局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并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费用及资金来源
费用:结合大武口区2025年3月以来法律顾问实际工作量以及在合法性审查、复议、应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费用支出情况,经过测算,预计2026年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为85万元。其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各标段定额费用20万元,绩效费用5万元,共计75万元。季度考核结果80分以上,每标段绩效费用1.25万元;80分以下取消当季度绩效费用,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下一年度法律顾问聘用优先选聘。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费用为10万元,每个村居1500元/年。年度考核结果为80分及以上,每个村居全额支付;年度考核60-80分,每个村居支付70%费用;年度考核60分以下,不支付费用。
资金来源: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核拨,区司法局依据和法律顾问签订的合同支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统筹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发挥法律顾问的“预防”和“把关”作用,探索完善符合党政机关和村(居)工作特点的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做好法律顾问专业调查,根据律师特长统筹委派法律服务事务,促进法律顾问在特长领域“深耕细作”、发挥优势。
(二)深化协作沟通。各部门(单位)要与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联络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积极主动对接,及时传达工作需求,反馈工作进展,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完善本部门(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尽可能做到清单之内“应审尽审”。尤其在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要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充分听取专业意见,按需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政策文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对法律顾问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作为考核和续聘的重要依据,发现法律顾问存在不遵守国家规定和党政机关工作纪律、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认真履职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通报。
九、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2026年3月18日至2027年3月17日。
附件:1.大武口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大武口区村(居)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1
大武口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武口区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高效落实《大武口区法律顾问聘用优化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武口区法律顾问聘期内的绩效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
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任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大武口区司法局牵头,由区直各部门(单位)、镇(街道)组织实施并据实反馈。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实行评分制,一年四次,每季度组织一次。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履职尽责方面(40分)
1.未按要求列席相关会议或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会议迟到半小时以内或提供法律服务滞后一次扣3分(迟到半小时以上按照未参会处理);
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
3.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生取证不全、举证不及时、履职不到位,答辩超期、上诉超期、未按时出庭等问题,每次扣10分,因此导致败诉或丧失诉权的每次扣2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未按时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扣5分;
5.年度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扣1—5分;
6.经各党政机关反馈,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
7.经向各区级领导了解,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
服务质量方面(30分)
1.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一次扣5—10分;
2.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扣1—10分;
3.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一次扣1—10分;
4.在提供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质量差、效率低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一次扣5分;
5.服务期年度考核中,所代理案件(已结案件)因法律顾问自身原因导致败诉的(含上个服务期未结,本服务期审结案件),本项不得分,对败诉案件原因的认定由区司法局牵头核查后予以确认。
规范执业方面(30分)
1.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给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2.聘用期内以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被投诉并查实的,一次扣10分;
3.同时接受与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4.聘用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
5.利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次扣10分;
6.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每次扣10分;
7.法律顾问有损害党委、政府及各服务单位合法利益或形象的行为,一次扣5—10分;
8.未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且未完善工作记录的扣5分。
加分项目(1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2分;
2.积极到服务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撤诉,最终为服务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或者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次加5分;
3.为镇(街道)、部门(单位)开展法治培训讲座的,一次加0.5—1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提供全区范围培训的一次加3分(村居法治培训讲座除外);
4.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及区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加5—2分。
(二)任期考核
聘任期届满时进行。根据累计日常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三、工作台账
区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党政机关法律事务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法律顾问绩效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0分—89分)和不合格(79分及以下)三个等次。
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3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案件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六)被注销、吊销律师法律执业证书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
五、工作述职
区司法局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分别听取法律顾问述职,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争议解决
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诉。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
七、考核结果运用
区司法局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期届满法律顾问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区司法局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区直各部门(单位)、镇(街道)法律顾问日常考核结果,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法律顾问人选,呈报区政府批准后聘用;需要增聘法律顾问或新增法律顾问经费的,及时呈报区政府研究。
本办法与《大武口区法律顾问聘用优化实施方案》同步施行,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大武口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表( 季度)
考核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考 核项 目 | 考核内容 | 服务单位评分 | 备注 | ||
非诉业务 | 诉讼业务 | |||||
1 | 履职尽责方面(40分) | 未按要求列席相关会议或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会议迟到半小时以内或提供法律服务滞后一次扣3分(迟到半小时以上按照未参会处理)。 | ||||
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 | ||||||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生取证不全、举证不及时、履职不到位,答辩超期、上诉超期、未按时出庭等问题,每次扣10分,因此导致败诉或丧失诉权的每次扣2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 由司法局考核 | |||||
未按时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扣5分。 | 由司法局考核 | |||||
年度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扣1—5分。 | ||||||
经各党政机关反馈,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5分。 | ||||||
经向各区级领导了解,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5分。 | ||||||
2 | 服务质量方面(30分) | 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10分。 | ||||
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扣1—10分。 | ||||||
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1—10分。 | ||||||
在提供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质量差、效率低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一次扣5分。 | ||||||
服务期年度考核中,所代理案件(已结案件)因法律顾问自身原因导致败诉的(含上个服务期未结,本服务期审结案件),本项不得分,对败诉案件原因的认定由区司法局牵头核查后予以确认。 | 由司法局考核 | |||||
3 | 规范执业方面(30分) | 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给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 ||||
聘用期内以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被投诉并查实的,一次扣10分。 | ||||||
同时接受与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 ||||||
聘用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 | ||||||
利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次扣10分。 | ||||||
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每次扣10分。 | ||||||
法律顾问有损害区委、区政府及各服务单位合法利益或形象的行为,一次扣5—10分。 | ||||||
未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且未完善工作记录的,扣5分。 | ||||||
4 | 加分项目(10分) |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2分。 | ||||
积极到服务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撤诉,最终为服务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或者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次加5分。 | ||||||
提供镇(街道)、部门(单位)法治培训讲座的,一次加0.5—1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提供全区范围培训的,一次加3分(村居法治培训讲座除外)。 | ||||||
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及区级会议上交流的,加5—2分。 | ||||||
总分 | ||||||
附件2
大武口区村(居)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切实为村(居)及广大群众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持续提升村(居)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23〕7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主要围绕村(居)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明白人”培育。按照合同约定,村(居)法律顾问在服务期内定期面向服务的村(居)开展“法律明白人”骨干培训班,结合村(居)法律需求,大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和党内法规,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每个村(居)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和合同纠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宣传,制作并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利用村(居)广播、宣传栏等渠道,宣传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
(二)法律咨询与法律宣传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村(居)服务1天(或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累计不少于8小时),对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回应并提供精准法律意见;通过微信群的方式,及时回复群众的法律咨询。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参与普法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三)协助纠纷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协助村(居)参与调处化解纠纷每年不少于2次。工作中遇到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比较敏感矛盾问题的群体性纠纷应及时响应,提供精准法律意见并正确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报区司法局。
二、考核方式
由区司法局牵头,司法所承担镇(街道)辖区内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审定。司法所应当充分听取村(居)委员会和群众意见,重点评估法律顾问在服务群众和村(居)治理等方面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村(居)法律顾问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记录工作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工作台账实行一次(事)一记、一村一卷。
(二)现场核查。由司法所详细了解村(居)法律顾问是否按规定时间入村(居)开展工作、是否与村干部相互沟通配合以及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合同审查、人民调解、法律明白人培育等情况。
(三)走访调查。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干部及村(居)民开展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满意度调查,其中向村(居)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不少于5人,村(居)民不少于10人。
三、考核标准
按照《村(居)法律顾问服务规范和标准》,从履职情况、法治宣传与培训、协助村(居)调解纠纷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一)履职情况(满分40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到村(居)开展工作,全勤得10分,每缺勤一次扣2分;法律咨询解答及时、准确,根据反馈情况,优秀得15分,良好得10分,一般得5分,差不得分。对法律文书起草和文件审查质量高、无差错得15分,出现差错扣5分,出现重大差错不得分。
(二)法律宣传与培训(满分30分)。每年每个村(居)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未举办的扣2分;法治宣传资料发放全面,普及效果好得15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三)协助参与调解纠纷(满分30分)。协助村(居)参与调解纠纷成功率达到90%以上得15分,每降低10%扣3分;协助处理村(居)法律事务效果显著得15分,根据实际效果酌情扣分。
四、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0分—60分)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三个等次。
聘用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不按照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村(居)开展相关工作3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
(三)利用法律顾问身份影响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
(四)为村(居)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因工作失误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协助村(居)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村(社区)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事件,特别是对涉法涉诉上访,没有准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八)村(居)法律顾问在考核工作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被注销、吊销律师法律执业证书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
村(居)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根据工作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司法局提出异议,由区司法局组织核实。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应作为支付村(居)法律顾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村(居)法律顾问费用支付、退出、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以量化考核指标的方式对村(居)法律顾问考核周期内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村(居)法律顾问绩效考核表( 年度)
法律顾问信息 | 法律顾问姓名 | 执业律所 | ||||
服务街道 | 服务村(居) | |||||
考勤 | 服务天数 | |||||
工作数据 | 对法律文书起草和文件审查次数 | 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场次 | ||||
填报工作 台账次数 | 举办法治 讲座场数 | |||||
线上法律 咨询解答次数 | 线下法律 咨询解答次数 | |||||
参与/协助矛盾纠纷调解次数 | 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数 | |||||
提供法律 意见条数 | 其他法律活动 | |||||
补充 说明 | (说明:条目式罗列除上述“工作数据”以外的其他工作开展情况或阐明工作未完成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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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评价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评价为“不满意”,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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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所 评 价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评价为“不满意”,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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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综合评价 | 评分 | 等次 | ||||
(说明:评分≥90为优秀、评分≥60<80为合格、评分<60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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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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