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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2035/2026-00018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有效
  • 2026年06月08日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来源:大武口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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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裁量基准

备注

1

建设公墓审批

行政许可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殡葬管理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4日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2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行政许可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殡葬管理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4日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3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行政许可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9月1日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4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得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0:对擅自进行得名命名、更名的处罚: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9: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 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 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8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从轻处罚:警告,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2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从轻处罚: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 个月以上1年以下,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重。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多次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吊销登记证书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8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从轻处罚;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五千元以下的,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一万元以下的,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一万元以上,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两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吊销登记证书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9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4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从轻处罚:初次违法,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十万元以下,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2次,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2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多次,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多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吊销登记证书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0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5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从轻处罚: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一般处罚: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节严重或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经责令改正拒绝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1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7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从轻处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一般处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重。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情节严重。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2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8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从轻处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予以警告。

一般处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3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六)(七)条情形的处罚:从轻处罚: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一般处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3次以上此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4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六)(七)条情形的处罚:从轻处罚: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一般处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3次以上此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5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六)(七)条情形的处罚:从轻处罚: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一般处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3次以上此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6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0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从轻处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在二十万元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超过五十万元。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7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1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从轻处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下,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较小。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超过五十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8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2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从轻处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总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较小。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总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总金额超过五十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9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3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从轻处罚: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社会影响较小。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20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4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一般处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21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2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3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5对慈善信托 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从轻处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总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总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总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4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从轻处罚: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逾期3个月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逾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逾期1年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建设补贴资金,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村区养老服务设施、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7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从轻处罚: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处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重社会影响;责令退回政府建设补贴资金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政府建设补贴资金,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8对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

一般处罚:责令退回并处罚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


27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养老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4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处以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28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撤销登记。


29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0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1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


32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


33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4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5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6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撤销登记。


37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


3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撤销登记。


39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


4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8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49

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7对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从轻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 万元以下。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超 过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二 万元以上。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0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宁民规发〔2023〕1号)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7对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从轻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 万元以下。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超 过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二 万元以上。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1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参照《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宁民规发〔2023〕1号)


52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行政强制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



53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行政强制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



54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二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制定标准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个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55

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6

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突发事件;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

(三)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需要临时急救的其他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五十一条 对临时救助对象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救助。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仍未解决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助临时救助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或者转介到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帮扶。

第五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临时救助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

第五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并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给予临时救助。

情况紧急确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先行实施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充说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有重大生活困难、需要给予的临时救助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给予救助。

个人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受理方式:

(一)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于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助调查、核实。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方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可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民主评议等,只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二)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可视急难程度,通过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视情省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

(三)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必须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程序。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效困难证明材料和发票的可通过邻里访问、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合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审核,事后按规定补齐相关发票和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公示方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其所在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可视情缩短公示时间或省略公示环节。

第十八条 公开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开展救助对象信息公示、公布时,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按规定公布申请人(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致困原因、救助金额等必要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申请人(救助对象)身份证号出生年月8位数字、手机号码中间4位数字、金融账号中间11位数字做模糊处理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对象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并将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有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或由上级民政部门协同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5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行政给付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自建系统省份要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及时接收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确保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任务要求。

个人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自建系统省份要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及时接收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确保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任务要求。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



5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自建系统省份要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及时接收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确保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任务要求。

个人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自建系统省份要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及时接收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确保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任务要求。



5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行政给付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1〕6号)

个人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调查、审核确认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1〕6号)



60

孤儿养育津贴发放

行政给付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个人




6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行政给付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个人

即办件



62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街道(镇)、社区(村)




63

对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64

对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九条 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个人




65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的检查

行政检查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部门规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养老服务机构

【部门规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66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3月12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




6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




68

内地居民 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个人

结婚即办件

离婚:30天



69

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个人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70

特困人员供养确定

行政确认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1〕6号)

特困供养人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1〕6号)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审核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七条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及时完善系统信息,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申请人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县(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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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定

行政确认

大武口区民政局

大武口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规范性文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规范性文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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