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治政府 > 行政复议

  • 640202039/2026-00076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有效
  • 2026年05月18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石大政复决字第22号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来源:大武口区司法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大政复决〔202622

申请人路某,女,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临时贺兰山北路175号宁夏煤业应急救援总队矿山救援中队大楼。

主要负责人:张,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申请人路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310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3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2025117日签收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5117日,申请人和李某一同前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就自然资源局强拆我们房屋的事情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经在法院进行了一审二审,两次都是我方胜诉,自然资源局因为存在违法情况败诉。所以我们才提交这份行政赔偿申请书,想就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2025117日,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谢某签收申请人提交的赔偿申请书后,至今仍未就相关申请事项做出任何答复。特此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我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事实

20249月,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之后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中学对面扩建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查证属实后,被申请人于20241028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要求其于2024111日前改正,拆除扩建部分。因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相关事项,被申请人依照执法程序于2024117日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20241112日下午400前自行拆除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146.44㎡违法建筑。20241113日依法作出并送《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催告书3日内自行拆除大武口区中学对面146.44㎡违法建筑。催告期满后,申请人仍未履行,后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同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申请人在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称临近年底无法找到拆除的工人和机械,希望被申请人代为拆除。20241122日至20241124日期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全程参与和配合下,协助申请人对案涉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拆除后的遗留物品也全部交还于被申请人。综上案涉违法建筑是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被申请人代为拆除的,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

二、情况说明

申请人于202547日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旨在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2025522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庭审;202579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1122日至1124日强制拆除路某位于大武口区中学对面扩建的房屋(146.44㎡)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因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5)宁02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庭审,2025103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维持原判。

2025117日,申请人同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经研判,拆除行为系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拆除,亦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请求不成立。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申请人将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57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审理查明并判决确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1122日至1124日强制拆除申请人路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025103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2025117日,申请人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场签收。

2026310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作出任何答复为由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就2025117日签收的《行政赔偿申请书》给出书面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643日就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的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确认签收的《行政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一审行政判决书、终审行政判决书《关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答复》及文件送达回执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规定,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具备处理申请人国家赔偿申请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117日签收申请人路某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其法定答复期限应自签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2026310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643日就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作出《关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路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513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 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