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大政复决〔2026〕21号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93号。
主要负责人:王某,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举报受理情况,于2026年3月10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加油站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于2026年1月13日被签收。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未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2026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某路某号周某寄出的《投诉举报书》并予以受理。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加油机旁是否有可燃物,以及是否存在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规定的行为。经调阅视频录像、查阅操作规程,未发现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的行为,加油区堆放的卫生纸等易燃物品与加油机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款: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书》所留信息内容,于2026年3月5日15时43分通过电子邮件向举报人发送《某加油站核查处理情况》,完成了结果反馈,符合期限要求。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实,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法定期限未书面答复”,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60日内办结举报事项,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7日申请人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加油站加油。2026年1月8日,申请人以“加油过程中加油机旁有可燃物、未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的规定”为理由向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书》。
2026年1月8日被申请人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2026年1月14日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某加油站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情况的回复》,同日将《某加油站核查处理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及邮寄单复印件、某销售分公司支付截图、加油过程视频;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某加油站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情况的回复》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规定,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具备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的主体资格。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本案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所述“加油过程中加油机旁有可燃物、未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的规定”,其中《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符合《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具有法定告知职责,但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未履行法定职责。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核查完毕,并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责令履行受理告知职责没有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未履行法定受理告知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周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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