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大政复决〔2026〕19号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区政府院3号楼。
主要负责人:张某,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6年2月6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认为该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现作如下说明:
一、我住某小区五楼,位于我楼上的六楼住户以向下看不到楼下风景为由,说我家封闭的阳台阻碍了其六楼的视线,真是可笑至极,民法典规定邻里间如因采光、通风、占地原因需恢复原样或赔偿经济损失,没听说影响你看楼下风景而拆除房屋露台的。
二、本小区有超过三十户居民五楼露台都是封闭的,另外我所在的5号楼六楼也全是封闭的,告我的六楼邻居说我家露台封闭属违章建筑,那么他家的露台也是封闭的,试问自然资源局的领导,该做何解释?
三、小区有超过三十户居民五楼露台都是封闭的,还不算其它封闭的楼层,如果违法违建,那么本小区物业是不是,早就应该叫停?难道小区物业也不懂法吗?
四、小区有超过三十户居民五楼露台都是封闭的,为什么只单单处罚我一家?那么是不是应该这三十多户露台都一起处罚、一起拆除、一起整改?告我的六楼业主露台也是封闭的,他家就不需要处罚拆除吗?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是我家六楼的邻居混乱视听蒙蔽了自然资源局的领导,影响了对我家露台拆除的判断,对于六楼邻居的这种自家露台都是封闭的,然后告人家封闭露台是违章建筑,事后我还要进行诉讼维权。最后希望能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事实
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后,经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张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居住的某小区客厅两侧扩建房屋(封包露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申请人张某在某小区客厅两侧扩建房屋(封包露台)的行为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且已对小区规划实施造成影响,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因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相关事项,我局依照执法程序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2025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扩建房屋(封包露台)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4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收到“12345”平台市民投诉称“其居住在某小区六楼,楼下邻居阳台进行扩建,导致其遮挡视线,市民认为此行为是违建,来电诉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2025年11月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留置送达。2025年12月2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并留置送达。2025年12月10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留置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5案件线索来源记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某规划设计平面图》、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无相关立案审批等材料,未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并作出的相关执法文书。同时,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在执法调查中未通知申请人张某到场、未实地问询、未组织现场核查,未保障申请人张某相关权利,调查取证过程缺乏规范记录,导致整个执法程序缺乏合法依据,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张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配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者执法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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