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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4月14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石大政复决字第9号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来源:大武口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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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大政复决〔20269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小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区政府院3号楼

主要负责人:张某,系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51225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14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无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房屋的相关行为。申请人不具备实施房屋建设的基本能力,案涉房屋已由开发商向石嘴山市住建局审批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后进行建设并验收。申请人与开发商间通过买卖合同关系,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申请人有权行使房屋的物上请求权。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以未经规划许可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显然不具有行政管辖权,更不具有对争议事项的处罚权。综上,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望准如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基本事实

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后,经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张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居住的某小区顶部建设阳光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于20251223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申请人张某在某小区顶部建设阳光房的行为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且已对小区规划实施造成影响,我局于2025129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因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相关事项,我局依照执法程序于20251216日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20251223日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5125日,《12345便民热线回访不满意工单整改台账》记载:办理不到位;原因:市民来电投诉;家住大武口区某小区二期别墅区,邻居在三楼搭建阳光房,影响了自家的采光和通风,同时存在安全隐患。来电诉求希望相关部门核实该建筑是否属于违建,以及是否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我单位正在组织律师、相关部门计划约谈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物业公司,同时联合社区张贴违法建设宣传单,通过典型案例、法律法规、违法建设危害等各方面进行普法宣教,进一步规范城乡管理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发生。

202512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留置送达。2025121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并留置送达。20251223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留置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345便民热线回访不满意工单整改台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关于函询大武口区某小区二期别墅区顶部东侧加盖相关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函》《关于大武口区某小区二期低层联排住宅顶部东侧加盖相关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复函》《关于函询大武口区某小区二期别墅区顶部东侧加盖相关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函》《关于函询大武口区某小区二期别墅区顶部东侧加盖相关审批手续的函》《关于函询大武口区某小区二期别墅区顶部东侧加盖相关审批手续的复函》《关于核实大武口区某小区二期别墅区顶部东侧加盖相关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相关立案审批等材料,未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并作出的相关执法文书。同时,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在执法调查中未通知申请人张某到场、未实地问询、未组织现场核查,未保障申请人张某相关权利且无证据证明调查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调查取证过程缺乏规范记录,导致整个执法程序缺乏合法依据,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1223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张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32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配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者执法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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