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治政府 > 行政复议

  • 640202039/2026-00050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有效
  • 2026年02月06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45号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来源:大武口区司法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45

申请人许某,汉族,1963年出生,住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的《关于许某反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处理决定书》,于20251218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224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某反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石嘴山市某公司8年未经营带来的损失以及厂区内丢失的设施设备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事实和理由:1、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处理决定中提到石嘴山市某公司于2016年底在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登记,在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时,本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所以对本公司八年未营业带来的损失不予赔偿。此项处理决定与原事实不符,本人不服。

石嘴山市某公司的税务注销和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散乱污企业整治有直接关系。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时,石嘴山市某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并未进行税务注销。

在本公司正常运营期间,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作人员在我公司大门口前植树,将我公司的唯一进出口围堵,阻碍我公司正常运营,当时我们向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反映情况,工信局派马某与我们对接,并负责处理此事,马某对我们说政府要征收这片土地,取缔我们这些小企业,然后招商引资来大公司来经营,在马某明确告知我们不可以继续经营后,我们才进行税务注销。石嘴山市某公司停产和税务注销的原因是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公司门口植树,围堵进出口导致的,所以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我公司八年未经营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2、处理决定中对我公司厂区内丢失的设施设备不予赔偿这一项决定,本人表示不服。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我公司大门进行围堵,导致我公司停产,后又拆除我厂区内两面院墙,才导致厂区内设施设备丢失。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我公司两面院拆除后,多次进入我公司厂区内,用黄土对厂区内的硬化路面进行覆盖,并使用我厂区内的水井对周围地面进行洒水降尘。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拆除我公司院墙才导致厂区内的设备丢失,所以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我公司丢失的设施设备进行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称: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18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76号)、《关于印发大武口2018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石大政办发〔20187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健全完善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938号)文件,大武口区政府决定由大武口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武口段)一体化综合整治指挥部牵头,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对煤炭加工区100家煤炭企业开展治理工作,石嘴山市某公司位于煤炭加工区,由于该煤炭企业规模小,未建设环保设施设备,大量存煤露天堆放并进行配煤且未有降尘抑尘措施,被列入散乱污关停取缔类企业。

该企业在整治前已停止经营并于2016年底在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登记,不存在经营损失问题。道路沿线进行绿化、街路改造时并未对围墙进行拆除,当事人反应丢失的物件当时已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在我局办理范围之内。

经审理查明:2025729日,申请人许某到石嘴山市信访局反映1.2017年大武口工信局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直接在我公司大门前植树,阻止我公司经营,后又盖围墙堵住公司大门,强制要求我公司停业。后因工信局拆我公司隔壁厂子时将我公司两面围墙和厕所拆掉,导致我厂子里的多个设施设备丢失,损失严重,我公司多次反映未果。2.20255月工信局与评估公司人员才对我公司现有地作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但该报告中部分设施描述不符导致赔偿金额有误,并且报告中并未提出对我公司所丢失的设施设备、硬化地面和土地进行评估赔偿。关于未对土地评估这个问题,工信局领导对我们的答复是让我们自行处理。诉求:希望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信访人公司土地重新评估,并对信访人公司8年未能经营带来的损失以及厂区内丢失的设施设备进行赔偿。相关信访事宜。石嘴山市信访局将该信访事项交由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2025926日,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作了信访事项延期办理申请书20251031日,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申请人许某送达《关于许某反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许某不服该决定书,复议至本机关,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石嘴山市某公司8年未经营带来的损失以及厂区内丢失的设施设备进行赔偿。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许某反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处理决定书》、某公司门口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信访系统截图、《信访事项延期办理申请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系由石嘴山市信访局以信访案件转办给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了《关于许某反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处理决定书》,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1031日作出关于许某反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处理决定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许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许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130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