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申请人:郑某,男,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不服一案,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通过竞拍的方式购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房产一套,申请人于2022年7月到被申请人处申请办理了门牌号码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向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称其于2022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的门牌号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已经废止,并更正该房屋的门牌号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持该答复向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于2024年12月5日在石嘴山日报上发布公告,拟对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坐落位置进行更正登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首先,被申请人没有审查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是否合法。根据《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中的描述,被申请人系根据某公司提出的异议,对其2022年7月颁发的门牌号码证进行了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应当为被许可人或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颁发的门牌号码证内容对某公司没有形成任何权利影响,其并非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受理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之前,并没有就其拟废止旧证、颁发新证的行为向申请人(被许可人、行政相对人)发送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也没有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该过程严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的规定,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特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 、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是对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于 2024年4月26日提出的“申请废止现有门牌号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号登记所有人为郑某的门牌号登记”申请书所作的答复,该答复书内容本身并不能引起被答复人或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二、根据石大党办综〔2021〕7号《大武口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1月29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行政许可权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划转由答复人行使,2023年8月10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大政办发〔2023〕37号《关于<大武口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实施机关变更为大武口区民政局。答复人于石大政办发〔2023〕37号文件下发之日已无门牌证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故答复人本身并无就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或答复的职权,但因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提交的申请中所涉及到的“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由答复人于2022年8月重新制发,答复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主动以“答复”的形式向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告知了该门牌证重新制发的过程和事实,故答复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本质上是告知行为。
综上,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未产生影响,仅是对相关事实的告知陈述,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所有的坐落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的房屋,总层数为3层,所在层数为1层,建筑面积为121.1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金融,产别为股份制企业房产。2001年5月9日,该房屋办理的《门牌证》,门牌号码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
2022年6月2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委派工作人员李某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向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门牌证》。其中查询的《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记载“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106914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069454号,产权所有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房屋坐落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等内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办理了门牌号码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的《门牌证》。
申请人郑某于2022年6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权利人郑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坐落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21.19平方米,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市场化商品房”。
2022年7月4日,申请人郑某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向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门牌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坐落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的内容,为申请人郑某办理了《门牌号码证》。
2022年8月23日,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郑某持有的门牌号码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向大武口区民政局核实并查询档案资料后,显示坐落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房屋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于2001年5月9日办理的《门牌证》,门牌号码记载:游艺东街友谊胡同。
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为申请人郑某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的房屋制发《门牌证》,门牌号码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
2022年9月8日,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在石嘴山日报登记公告,记载“经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函告我局,郑某您所拥有的不动产证石嘴山市不动产权房产坐落已更正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请您及时前来办理房屋坐落变更登记”等内容。
2024年4月26日,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废止现有门牌号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号登记所有人为郑某。
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作出《关于废止门牌号码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的声明》,记载“本局于2022年8月24日制发门牌号码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门牌证》,通知您领取,您至今未领取。2022年7月4日您申请办理的门牌号码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自2022年8月24日门牌号码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的《门牌证》制发后已作废”的内容。
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向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其中记载“……本局于2022年8月24日制发门牌号码为“游艺东街友谊胡同”的《门牌证》后,2022年7月4日制发门牌号码为“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已经作废。……”的内容。
另查明,202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向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出具《关于协助调取<门牌号码证>撤销决定送达回证的回复》,其中记载“……2022年8月24日我局重新办理“游艺东街友谊胡同”《门牌号码证》时,没有向郑某送达过相关撤销决定书。……”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更正郑某房产信息》《中国银行门牌号码启用书》《中国银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房地产买卖契约》《游艺东街房权证号》《郑某门牌号码启用书》及郑某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规定和中共大武口区委办公室、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大武口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大党办综〔2021〕7号)的要求,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门牌证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而给予的一种授权,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主体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郑某以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于2022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门牌证的行政许可,经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查后向其制发了坐落“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的《门牌证》。2022年8月23日经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后,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调查核实后于2022年8月24日向申请人郑某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房屋重新制发坐落“游艺东街友谊胡同”的《门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并没有对申请人郑某持有的2022年7月4日办理坐落“游艺东街某公司1-21号”的《门牌证》作出相关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4月30日向宁夏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的内容实质上是在履行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即认定撤销了申请人郑某持有的于2022年7月4日办理坐落“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郑某作为2022年7月4日“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的行政许可相对人,该《答复》对其产生实质性的权利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郑某申请撤销《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并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依据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8月10日印发《大武口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石大政办发〔2023〕37号)的要求,“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项由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变更为大武口区民政局,即办理房屋门牌证的实施许可机关为大武口区民政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已没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对关于是否“作废”还是撤销2022年7月4日向申请人郑某办理坐落“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某公司1栋21号”《门牌证》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超越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废止门牌证的答复》。
申请人郑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大武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