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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1月2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40号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来源:大武口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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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40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女,汉族,1981年出生。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政府院内3号楼  

负责人:张晓磊,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511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11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实和理由为首先申请人在单元门口公用地种花草,是经过城管部门、社区以及物业公司允许,这几个单位都已来过。本人去市自然资源局咨询,回复是两年内搭建都属于违建。而区自然资源局却说只有20254月以后属于违建,他们只管新搭建的,以前违建的他们管不了,难道违建还分先后吗?其次某小区违建乱盖已是常态,申请人并没有违建,只是在单元门口荒地闹了一个供月季花爬藤的围栏,并没有私搭乱建任何建筑,也没有硬化地面,种的花草是为了整个单元共同观赏并美化环境。满小区搭建公园式的亭子、圈大院子、采钢房,盖楼梯,又是花园假山的。自然资源局应该一视同仁。如果非要说违建,小区违建有很多,拆除违建也分轻重和先后,我强烈不满自然资源局的不作为,想让大家信服,就要拆都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不合理,特向贵机关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上述决定。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事实

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后,经过核查发现申请人王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居住的某小区  202室与201室门前建设栅栏,私自圈地、扩建院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被申请人于2025102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2025116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申请人王某的行为已对小区规划实施造成影响,且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我局于2025430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2025516日,我局接到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通知书》;2025716日,我局接到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中明确表明驳回申请人王某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未履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相关事项,我局依照执法程序于2025102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2025116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栅栏、圈地扩建院子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5427日大武口区街道办事处向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致函反映某小区202居民王某在一楼102门前扩建院子情况,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收函后于2025430日到现场开展核查,当场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

20255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71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51027日,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到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2025116日,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再次到现场核查,申请人仍未改正,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2025111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大武口区街道办事处《关于申请认定街道社区某小区202私搭乱建的函》及附件照片四张、430日现场核查照片3张、1027日现场核查照片2张、《限期拆除告知书》及留置送达照片1张、116日现场核查照片1张,《限期拆除决定书》及留置送达照片1张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大武口区城乡规划主要监管部门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2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本案中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法行为适用该规程。

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1.7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包含立案、调查取证等流程,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违法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3.2.3.4条等关于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证据范围应当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拍照即认定申请人违法建设约18平方米,未调取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勘测定界图等证据,事实调查不清、认定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六十日内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王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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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1.1 适用范围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程。

1.2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内容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

1.7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3.2.3.4 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5)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项目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设计文本、施工图纸、竣工测量报告等;

7)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文件及项目承揽合同、编制成果等;

8)规划审批部门关于项目规划情况的认定意见材料;

9)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认定意见材料;

10)违法收入证明材料;

11)违法审批的证明材料,包括规划审批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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