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35号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纬一路以东。
负责人:衣贯武,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对申请人控告事项逾期未处理不服,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10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控告事项逾期未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履行受理、调查、处理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控告书》,控告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发送威胁恐吓短信、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政违法行及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截至2025年9月24日,已超过法定办理期限,被申请人未就该控告事项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5条关于‘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复杂案件延长后不超过60日’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依规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申请人保留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2024年年初至今与广东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某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十家催收公司签订企业(集团)短信通道服务协议,后为上述十家公司提供短信发送平台及该公司在北京移动公司注册、在工信部备案的号段(XXXXXXXX),帮助上述十家催收公司发送催收短信。所发短信内容由上述十家催收公司提供给该公司,该公司初步审核筛除敏感、违规、含有言语辱骂等情况的短信后,将所发短信内容提交至移动公司再次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才可通过该公司提供的号段将催收公司的短信发出。所有被催收对象的个人信息由金融机构提供给催收公司,发送催收短信时由催收公司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短信发送平台自行发送。
另查明,杨某通过某金融借款后逾期127天未还款,截止目前欠款本金1593.27元,逾期利息25.49元,后某金融于2025年6月1日委托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后催收公司利用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其的号段,在2025年7月19日向杨某贷款时预留的手机号发送一条催收短信。
二、取得的证据如下
1、杨某出具的《控告书》、短信截图及其他证据材料。
2、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某的证人证言。
3、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某提供的其公司广东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某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十家催收公司签订企业(集团)短信通道服务协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杨某贷款逾期截图。
4、我局调取的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企业注册信息。
5、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关于申请人杨某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2025年7月26日,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杨某的控告书后,立即组织民警对杨某控告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且杨某控告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我局将该线索通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调查,认为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非借款人发送催收短信的行为,违反《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于2025年7月31日,根据《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故我局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某控告的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杨某控告的线索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我局予以口头答复,因杨某电话无法接通,未取得联系。2025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根据《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令整改。
经审理查明:
2025年7月24日,申请人杨某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邮寄《控告书》一份。
7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控告书》,同日,被申请人对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7月28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向石嘴山市公安局汇报《关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违法催收问题核查报告》。
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对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反馈给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控告书》及邮寄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李某询问笔录、《关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违法催收问题核查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控告书中请求被申请人对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宁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大武口区,故被申请人石嘴山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对申请人控告事项具有管辖权。
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报案人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在收到报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但因没有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报案人在异地的,首接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报案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询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远程视频询问。询问过程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控告书》后,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报案登记,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控告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但仍具有责令履行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于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杨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大武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