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34号
申请人:周某,男,土家族,2004年出生。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81号。
主要负责人:王平,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诉调解职责,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调解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花费9.7元购买到了被申请人辖区内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副食铺在某平台销售的榨菜,认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副食铺在销售该榨菜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落实,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调解消费者投诉。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640202002025090872601241,投诉举报内容为:“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您好,我在该公司开设的某平台店铺中购买了榨菜,该公司在该榨菜商品标题中标注宣传该款榨菜低盐,可是到货后我发现该榨菜营养成分表钠含量为每100g中1398mg,依据GB28050-2011中对于低盐低钠的含量声称要求为:每100g/100ml钠含量小于等于120mg,但该榨菜钠含量每100g却有1398mg,达不到宣称低盐的声称要求,宣传低盐就是欺诈消费者,恳请你局依法落实,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调解消费者投诉,谢谢。本件含举报内容。”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市场监管所作出受理决定和告知,并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办结反馈,内容为:“经执法人员核查,该某平台店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副食铺经营,执法人员针对其该行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市监朝当罚〔2025〕55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店现已下架榨菜。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转至语音留言,已告知该核查情况。(承办单位: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场监管所,承办人:高某、周某。联系电话:2012287)。”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你府责令其履行,理由为: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填写的投诉单,只是投诉单中含有举报内容,为投诉举报件,并非纯举报件,被申请人既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证明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后,具有法定的调解职责,但申请人在办结反馈中未看到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的调解职责,你府应责令其履行。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8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投诉人周某称其于某平台“某小店”(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副食铺)购买榨菜,该店在商品标题中宣传该款榨菜低盐,到货后投诉人发现该榨菜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为每100g中1390mg,依据GB28050-2011中低盐低钠要求每100g/100m1,该榨菜无法达到宣称低盐的条件,涉嫌欺诈消费者。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9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表明已接到该投诉,后续核查内容将电话告知,申请人表示知悉。答复人针对投诉,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答复人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石大市监朝终调〔2025〕第23号)并电话告知申请人。针对举报,答复人于2025年9月15日对被投诉人开展核查,核查结束后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针对其违法行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日,答复人将处理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
二、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组织调解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十六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由此可见,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投诉进行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通过说服教育当事人以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期限为60日。
本案中,答复人在2025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工单后,于2025年9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并于2025年9月15日15时44分,电话询问其是否还有其他诉求,申请人表示无。2025年9月29日,被投诉人向答复人递交《拒绝调解申请书》,明确表示其拒绝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人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致电说明情况。答复人9月29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未超过法定60日的投诉调解期限,即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调解职责。
综上所述,答复人已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请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5日,申请人通过某平台购买“某小店”(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副食铺)销售的榨菜。到货后,申请人发现该榨菜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并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低盐要求。2025年9月8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起投诉,投诉内容为该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查处,并履行调解职责。2025年9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2025年9月19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9月29日,被投诉人提交《拒绝调解申请书》,表明拒绝接受调解。同日,答复人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电话告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某平台购买记录截图、12315平台投诉页面截图、涉案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拒绝调解申请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2025年9月8日收到12315平台投诉单后,2025年9月9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2025年9月29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申请书》,明确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制发《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上述行为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60日法定调解期限,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调解职责。
综上,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周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周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
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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