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12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纬一路以东。
主要负责人:丁惠军,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后发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未签字捺印,通知申请人补正,2025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书,2025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石大公(政保)行罚决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返还石大公(政保)缴字〔2025〕001号《收缴物品清单》上的物品及2024年9月收缴的没有给扣押清单的物品;三、请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申请人称:事实过程与理由是申请人王某因为几个学友学习《道德经》、践行落实《道德经》,这本是响应领航人的号召“十三亿中国人都要学习中华传统道德文化”,自觉自愿学习落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而全面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因为“中华传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所以“讲好中国故事”“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然而就是这样一群人竟被公安不具事实强行抓捕、搜扣物品,申请人认为这实在太不公平了,就在网上发声“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1.调查这些人学习的当来本《道德经》到底能不能学习;2.实地调查这些人的所作所为是不是在为社会和谐做贡献。”就为此大武口公安将申请人拘留了15 天,所定违法名是:“寻衅滋事”。
2024年8月21日陈某被大武口公安抓捕,9月4日牛某被抓捕,同日就将申请人家的武强年画和艾灸炉收缴,虽然当时对收缴的物品做了统计,但却没有给我留下扣押清单,只给了一张传唤证,上面写着“因涉嫌陈某利用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此次拘留结束前后,申请人几次索要扣押物品都不给(包括个人使用的手机、艾灸炉等),说等案件结束才能返还。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执行行政拘留15天的理由是,说申请人涉嫌参与当来本《道德经》的宣传是宣扬迷信活动,请问被申请人了解都不了解,就直接定为迷信,那到底什么是迷信?被申请人能不能给出明确的答复,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还不给人辩解的情况下就妄下判决,这是其一;其二让申请人签字时因灯光昏暗,《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看清就签了字,当看到告知书时看到一串数字1,2,3……才仔细观看签字材料,刘某嫌我看得慢,就接过去读了起来,当我听到告知书内容时,这不是我真实意思,我当场就拒绝签字,仅留下这告知书拒签的证据,但前面已有一些没看清楚的已经签了字,所以行政处罚通知书的签字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此签字应属无效;其三原来给陈某、牛某他(她)们定的违法条款是:“利用迷信扰乱社会秩序”,不知什么时候又将此违法定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违法犯罪可以随便改随便定吗?我说了几句真话就成了“寻衅滋事”,请问是我违法还是你们公安违法?所以“决定书”罔顾事实,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在审讯中多次提到“中功”、“年画和当来本《道德经》为违禁品,封建迷信”,“武强年画有迷信特征的非法印刷品”,“你们就是邪教”,才导造出“涉嫌利用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抓捕关押,至今无法定罪却不释放。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完全与事实相悖,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诸法服务于宪法,执法服务于党的方针政策。申请人无论动机、行为、事实结果做的都是利国利民利“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的好事,都应该得到执法以党性以人性以法性的支持和保护。
最后,垦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以民为民深入实际,调查了解事实真相,依法撤销石大公(政保)行罚决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收缴的所有物品。以还申请人清白,以还申请人做个中国人学习《道德经》的权力,以维护法律公信和庄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2024年我局侦办的陈某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申请人王某参与宣扬“当来本道德”迷信活动,后被公安机关传唤,教育训诫,其他骨干成员陈某、牛某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该组织继续联络王某,要求其以当事人的身份编造公安机关“非法滥用手段”恐吓、审问甚至拘禁等事实,并通过微信、微信朋友圈、快手等平台发布,试图引起社会关注,进行舆论造势,并撰写控告信件,上报其上级经审核后,试图在两会期间向中央各部委进行投递;2月26日,王某按照其上级要求,撰写控告信并录制了视频,在微信、快手等平台发布、转发;27日,我局在银川对王某进行传唤,在其临时居住的某小区查获参与学习的“当来本道德经”等资料,查获控告信件2份8页,对其手机进行检查,发现书写电子版控告信件1份,制作视频1部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并向微信好友推送,我局对其涉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当来本道德”相关资料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将电脑、手机送网安部门进行数据提取。经提取,王某手机电脑内存有大量参与宣扬“当来本道德经”迷信思想内容资料,同时其料音账号、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聊天记录中含有其推送的控告信件及宣扬视频。
2025年2月27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政保大队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二、本案取得的证据
1.申请人王某的陈述和申辩
王某陈述:2025年2月25日上午,其在银川某小区1家中制作了一部时长约10分钟,内容是“关于与其一起参与学习“当来本道德经”的陈某、牛某、张某一、张某二、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频,并通过朋友圈、快手等社交媒体进行发布,同时将制作的视频向其他微信好友推送。试图通过网络扩大影响力,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进行平反、伸冤,给办案单位施压。
2.证人韩某的陈述
韩某陈述:牛某、陈某等人因参与传播“当来本道德经”“太一真理学”等迷信思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也找过本人进行谈话,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自己回去后,王某继续拉拢自己通过网络参与学习“当来本道德经”,参与网上学习时由王某组织,并向其发送相关链接,2025年2月26日,王某向其发送一段视频,内容为向中央控告打击学习“当来本道德经”相关内容,还向其发送文字版控告信,控告信内容为向中央控告公安机关打击学习“当来本道德经”,为被打击人员发声。
3.证据清单
2025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申请人王某位于银川市某小区查获笔记本1台(已发还),手机1部(已发还),《太一真理学》汉英双语读本1本,《老子》无明译注1本,《当来本道德经》1本(打印版,共170页),“为中华命脉而公开控告”信件1份,“递党中央的公开报告”1份,“当来本道德经”上部1本,控告信1份,其他书籍资料若干。
4.提取证据
2025年2月27日,经对王某手机、电脑进行数据提取,提取大量关于“当来本道德经”文档资料,快手账号发布“当来本道德经”课件被大量浏览转发,发布“请相关职能对我们学习道德经的行为”视频,部分进行截图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关于申请人王某提出异议情况
1、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
2025年2月27日我局依法立案,当日依法对申请人王某进行书面传唤,14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临时居住的银川市兴庆区王某于某小区进行检查,检查时见证人王某在场,对现场检查出的涉案物品依法证据保全。15时我局依法传唤申请人王某至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派出所接受询问,并通知其家属;同时对证人韩某进行询问。并对申请人王某的手机、电脑送网安部门进行数据提取固定,提取电子证据。调查取证结束后,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王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王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拒绝签字,无见证人,对宣读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2月27日,我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现场查获的相关书籍等涉案物品,申请人王某确认签字,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王某进行询问、对证人韩某进行询问;对电子设备数据提取、分析,电子数据能够充分证明申请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同时违反了在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的信息网络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19〕7号)《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六、九项)。2月27日从申请人家中查获的相关书籍资料与2024年陈某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收缴的书籍资料一致;2024年10月23日,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聘请石嘴山市公安局对陈某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收缴的“当来本道德经”“太一真理学”等书籍进行鉴定,经鉴定其内容含有宣扬迷信色彩内容;2023年8月16日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云出鉴字〔2023〕49号出版物鉴定意见书,鉴定“当来本道德经”“武强年画“复兴中华文化 弘扬道德文化”“弘扬道德文化 传承中华文明”为非法出版物含有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2024年9月从申请人处查获的书籍资料、武强年画均系其从陈某、李某等人处获得,并以此为载体参与传播迷信活动,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王某持有的违禁物品予以收缴。2025年2月27日从申请人处查获的书籍资料同样属于违禁品,依法予以收缴,不予发还。
四、关于本案的处罚依据及答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于2025年2月27日对申请人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对其持有的参与宣扬传播“当来本道德”迷信思想的书籍资料予以收缴,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侦办的陈某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涉案人员王某也参与宣扬“当来本道德”迷信活动,后被公安机关传唤,训诫教育,后改组织继续联络王某,要求其以当事人身份编造公安机关“非法滥用手段”恐吓、审问甚至拘禁判刑等事实,通过微信、微信朋友圈、快手等平台发布,试图引起社会关注,进行舆论造势,2月26日王某按照上级要求,撰写控诉信并制作视频,在微信、快手等平台进行发布、转发。2月27日被申请人在王某临时居住地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查获参与学习“当来本道德经”等资料,控告信2份8页,对其手机进行检查,发现书写控告信件1份,并向他人发送,制作视频1部,违法行为人对以上行为供认不讳。2月27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至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也对共同学习者韩某进行询问。2月27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日并收缴家中查获相关书籍资料等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14日,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拒绝签字。
另查明,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案涉证据扣押30日,3月26日延长扣留30日,2025年4月23日将1台黑色联想电脑及1部华为手机发还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石大公(政保)行罚决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石大公(政保)行罚决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收缴物品清单、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阳光办案告知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王某笔录、询问韩某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2份、证据保全清单、延长证据保全清单、延长证据保全审批表、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截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发还清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是依法设立的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有权对案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及保全的证据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参与学习“当来本道德经”、书写控告信1份、制作视频1部并向他人发送的事实。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受案后,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通知家属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收缴的物品属于申请人王某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家中查获的相关书籍资料等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与申请人寻衅滋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政保)行罚决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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