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市监罚送告〔2025〕2号
石嘴山市宁兴物资贸易中心: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市监处罚〔2025〕133号),内容是:
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公示系统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市监处罚〔2025〕13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0952-2011664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81号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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