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共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01190 23000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正) 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县级博物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
2 | 举办高危型体育活动许可 | 01310 0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体育总局主管,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6号) 新增自治区体育局主管的“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 | 举办高危型体育活动的许可 | ||
3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其他用途审批 | 01190 1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4 | 广播电视类审批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01280 05002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01280 05006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01280 05007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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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01280 05008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01280 05012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款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接收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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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 | 01280 14001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五条第三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 | |
二、行政处罚(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02310 06000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经 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 令第17号,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进行处罚 | |
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02310 07000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 02310 08000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 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 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 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 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 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 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 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 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 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 |
4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处罚 | 0231009000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三、行政确认(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审定、认定 | 07190 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十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建立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拟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经申请或推荐,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单位或个人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对没有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予以命名、颁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宁政发〔2007〕89号)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评审出拟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拟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自治区领导小组对拟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审定、认定 | |
2 | 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07310 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授予 | |
3 | 运动员认定 | 07310 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
4 | 裁判员认定 | 07310 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 三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
(四)行政检查类(共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号 | 实施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检查 | 06190 01000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
2 |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 06240 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对辖区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进行检查 | |
3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含重要保障期)监督检查 | 06280 01000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2 号) | 对所属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含重要保障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4
|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 06B15 07000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其他类(共2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依据 | 行使 内容 | 备注 |
1 | 旅游纠纷处理 | 10240 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
2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10190 11000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对县级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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