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31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数量 | 备 注 |
一 | 行政许可类 | 共0项 | |
二 | 行政处罚类 | 共96项 | |
三 | 行政强制类 | 共5项 | |
四 | 行政征收类 | 共0项 | |
五 | 行政给付类 | 共6项 | |
六 | 行政检查类 | 共3项 | |
七 | 行政确认类 | 共4项 | |
八 | 行政奖励类 | 共11项 | |
九 | 行政裁决类 | 共1项 | |
十 | 其他类 | 共5项 | |
合 计 | 共131项 | ||
一、行政许可(0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二、行政处罚(9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1 |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09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第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责令第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第停建、关闭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0220010000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个体经营户行为的处罚 | 0220022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2 年自治区常委会公告第 70 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清洁口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相应控烟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第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行为的处罚 | 0220023000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六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第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
警告、责令第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 | 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0220024000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第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警告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 | 对学校未组织学生参加适当劳动,或者对参加劳动的学生,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行体格检查行为的处罚 | 0220025000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改进。 | 警告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 0220026000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 0220027000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9 | 对未按医师审批事项执业、违反医师执业规范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 022003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第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第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 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0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0220032000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 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1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0220033000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 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2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20034000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第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第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3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20035000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第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第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4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0220036000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5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37000 | 【部门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6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022003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7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39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 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十九条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
警告或者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8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应当注销注册医师的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022004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并对机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9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 | 0220042000 | 【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0 | 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处罚 | 022004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第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第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1 |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0220044000 |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2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的处罚 | 0220045000 |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3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配备、聘用护士行为的处罚 | 0220046000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4 |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或者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0220047000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警告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5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或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48000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 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6 |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50000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第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第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7 |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行为的处罚 | 0220051000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执业证书。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8 | 对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行为的处罚 | 0220052000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警告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9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0220053000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0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开具要凭处方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
022005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开具要凭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1 | 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处方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行为的处罚 | 0220055000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 和第一类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 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2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行为的处罚 | 0220056000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正)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3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57000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 警告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4 |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58000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5 | 对医师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59000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6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60000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十三条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警告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7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行为的处罚 | 0220061000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8 | 对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022006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的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 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9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022006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0 |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64000 |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1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 0220065000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 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2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0220066000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 号修订) 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3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消毒管理、检验维护等规定行为的处罚 | 0220067000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 号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4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20068000 | 【部门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5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或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20069000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第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第其停止执业活动。 【部门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6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行为的处罚 | 0220070000 | 【部门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7 | 对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行为的处罚 | 0220071000 |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第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第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8 | 对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行为的处罚 | 0220072000 |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第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20073000 |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第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0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行为的处罚 | 0220076000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第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第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务人员给予责令第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1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及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处罚 | 0220077000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78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环保部令第 16 号修正)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79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80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5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0220081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6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行为的处罚 | 0220082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7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 0220083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行为的处罚 | 0220089000 | 【行政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相关执业活动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9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 | 022009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第停止发布广告,责令第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二款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 业执照。 第四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0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0220091000 | 【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第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1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行为的处罚 | 0220103000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卫健委令第2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2 |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等的处罚 | 022010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警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3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0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4 | 对从事心理咨询人员、心理治疗人员开展业务范围以外工作行为的处罚 | 022010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警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5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0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第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第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第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6 |
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0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第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第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二)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健人员、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其他组织,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结核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诊所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结核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造成结核病传播流行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7 | 对采供血机构未履行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导致血液传播疾病发生行为的处罚 | 0220109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第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警告;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8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1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二)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第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和样本未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管理;(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69 | 对自然疫源地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022011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第停建、拆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罚款,并可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第停建、关闭 | 警告,罚款,并可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第停建、关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0 |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13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上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 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1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行为的处罚 | 0220114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2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行为的处罚 | 0220115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行为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3 | 对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处罚 | 0220116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健人员、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其他组织,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结核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诊所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结核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造成结核病传播流行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4 |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行为的处罚 | 0220117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年) 第九十三条 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5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行为的处罚 | 0220118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 年)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第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6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 0220119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 年)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20000 | 【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8 | 对未经艾滋病检测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22000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79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行为的处罚 | 0220124000 | 【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0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0220126000 | 【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 警告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1 |
对相关单位未对结核病扩散采取预防性措施,及结核病病人故意扩散造成他人感染行为的处罚 |
0220127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发现雇用的流动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传播、流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有关人员接受结核病预防性体检的; (二)结核病病人故意传播该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三)允许或者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医疗保健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不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未对带有结核病菌的痰液、污物、污水以及废弃的培养基等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2 | 对实验室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活动或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0220135000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36000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相应措施行为的处罚 | 0220137000 |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卫生部、交通部令第2号)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5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为的处罚 | 0220138000 |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卫生部、交通部令第2号) 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6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为的处罚 | 0220139000 |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 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7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4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警告,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8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2014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宁政发〔1997〕82号) 第三十九条 拒报、谎报、隐瞒、伪造以及涂改孕产女死亡、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89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42000 | 【部门规章】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警告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90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 022014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 年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或者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91 | 对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行为的处罚 | 0220145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92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行为的处罚 | 0220152000 |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93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0220153000 |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 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94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等情形的处罚 |
0220173000 |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 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95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等情形的处罚 |
0220174000 | 【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96 | 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0220175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第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第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三、行政强制(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1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 0320001000 |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第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对本级监管的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 1.告知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在采取查封、扣押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暂扣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或暂扣的,作出解除查封或暂扣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查封或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或暂扣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或暂扣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或暂扣的; 6.将查封或暂扣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0.实施查封或暂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1-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第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暂停职务;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第辞职。 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 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11.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2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 0320002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第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对本级监管的医疗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 1.告知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在采取查封、扣押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暂扣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或暂扣的,作出解除查封或暂扣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查封或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或暂扣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或暂扣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或暂扣的; 6.将查封或暂扣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0.实施查封或暂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1-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第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暂停职务;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第辞职。 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11.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3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采取的控制措施 | 03200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科学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应当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处理。经检验,对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 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第十条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 1.告知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在采取查封、扣押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暂扣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或暂扣的,作出解除查封或暂扣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查封或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或暂扣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或暂扣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或暂扣的; 6.将查封或暂扣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0.实施查封或暂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1-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第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暂停职务;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第辞职。 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11.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4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人员、食物、水源等采取的控制措施 | 0320004000 |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人员、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 1.告知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在采取查封、扣押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暂扣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或暂扣的,作出解除查封或暂扣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查封或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或暂扣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或暂扣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或暂扣的; 6.将查封或暂扣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0.实施查封或暂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1-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第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暂停职务;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第辞职。 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11.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5 | 对未按医师审批事项执业、违反医师执业规范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取缔 | 032000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第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法规】《乡村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缔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 1.告知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在采取查封、扣押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暂扣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或暂扣的,作出解除查封或暂扣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查封或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或暂扣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或暂扣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或暂扣的; 6.将查封或暂扣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0.实施查封或暂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1-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第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第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暂停职务;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第辞职。 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11.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四、行政征收(0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五、行政给付(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1 | 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 | 0520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 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2 |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 | 0520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3 | 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 | 0520003000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 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金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4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 | 0520004000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5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0520005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改)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 核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0520007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改) 第四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需修改事项) | 核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六、行政检查(3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1 | 医疗废物处置卫生监督检查 | 0620004000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对医疗废物处置卫生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对进行医疗废物处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第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9.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2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本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0620005000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第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9.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3 |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效果抽检 | 0620008000 | 【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效果抽检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效果进行抽检。 2.处理责任:在抽检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第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抽检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9.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七、行政确认(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1 | 医疗机构评审 | 0720001000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修订)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 医疗机构评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评审或者不予评审的决定;不予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评审的颁发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2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0720005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受理责任: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鉴定责任:在 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 进行鉴定。专家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3.送达责任:职业病鉴定书依法予以送达。 4.归档责任: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3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 0720006000 | 【部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 1.受理责任: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鉴定责任:在 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3.送达责任:职业病鉴定书依法予以送达。 4.归档责任: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4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072000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1.受理责任: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鉴定责任:在 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3.送达责任:职业病鉴定书依法予以送达。 4.归档责任: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八、行政奖励(1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1 | 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有功人员行为的奖励 | 0820001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宁人口组发〔2007〕5号) 六、举报奖励 对实名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兑现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额度按照案件查实后实征社会抚养费的5%支付;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按200-600元支付。同类案件以首次举报为主,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查询举报核实情况。经告知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要在案件落实处理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明)到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奖金,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经费从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给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经费专项中予以解决。 | 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功人员行为进行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2 | 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等情形的奖励 | 0820002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2020 年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表彰、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3 | 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08200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在母婴保健和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4
| 优秀医师的表彰奖励 | 082000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 表彰或者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5 | 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0820005000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年修订) | 表彰、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6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08200060 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正)
| 表彰和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7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082000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 表彰和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8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0820008000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 表彰和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9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0820009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条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表彰和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10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20010000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表彰和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11 |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20011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2 年修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表彰、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进行表彰奖励的; 3.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同2。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九、行政裁决(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1 | 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 0920001000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对本级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名称进行裁决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第其限期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十、其他类(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担责方式 | 担责方式依据 |
1 |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 102000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第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2 |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 1020010000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年修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第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 1.审查责任:依法对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处理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 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账目及其他书面文件;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 3.复查责任: 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 2 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监督员证,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 | 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 102001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 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 |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准 | 1020015000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第84号令第)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第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第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5 | 健康合格证核发 | 1020016000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正)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健康合格证核发 | 1.审核责任:依法对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和健康证核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处理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 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账目及其他书面文件;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 3.复查责任: 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 2 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监督员证,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第限期整改、责令第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第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第停职反省或者责令第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大武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