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40项)
一、行政许可(共3项)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形式 | 担责方式 |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01030 0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地(市)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教师资格证。 5. 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教师资格证人员从教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违纪违法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教师资格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格证书申请予以受理的; 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职业资格考试的; 在组织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在组织考试中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 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给予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 究;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01030 0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 全文引用。 【规范性文件】《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核办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学校上报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受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决定结果无异议后,在中小学学籍网中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违规行为进行休学、缓学备案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恢复在校学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校车使用许可 | 01030 09000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和规范,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购置校车的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申请符合购置校车的相关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单位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在法定条件内核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核准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行政处罚(共7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02030 0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 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 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 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撤销教师资格 | 02030 08000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要求,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1.告知责任 :发证机关在调查审查完毕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2.决定责任:假资格证书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并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要求,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4.告知责任 :发证机关在调查审查完毕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假资格证书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并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 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 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02030 1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学校实施违规招生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02030 1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 担方式 |
5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02030 1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发现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 | 对不符合幼儿园办园规定及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02030 16000 |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威胁幼儿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具、教具并供幼儿使用的,处以罚款; (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场址、园舍和设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七)对危险园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 | 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的处罚 | 02030 17000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三、行政强制(共1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 | 03030 01000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四、行政给付(共2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 05030 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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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前一年、学前二年教育家庭困难幼儿资助金给付 | 05030 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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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检查(共6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06030 01000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1.印发检查通知(暗查暗访除外); 2.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 06030 02000 |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 1.告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考核学校工作时,未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2.未按规定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 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未按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培训。 3.未履行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 用餐的业务指导才检查督促的职 责。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06030 03000 |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1.检查责任:依法对体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纪律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造成浪费国家资财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 |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 06030 06000 | 【部门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考核学校工作时,未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2.未按规定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 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未按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培训。 3.未履行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 用餐的业务指导才检查督促的职 责。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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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 06030 0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学校国防教育 工作的检查考核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 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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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全区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检查 | 06030 08000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138号) 四、(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操作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0〕184号) 第八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在结合日常工作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一)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三、(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宁改发〔2016〕37号) 五、(四)各级教育、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三、(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各学生段资助 工作考核、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 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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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确认(共2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 | 07030 02000 | 【规范性文件】《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宁党发〔2010〕67号) 第二部分 主要任务 第二章 基础教育 (四)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自治区级示范园达到160所以上。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科学评价体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5〕44号) 一、关于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职责及程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和一类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幼儿园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拟定申报类别后,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出具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决定 。 4.公示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应在政府网站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 5. 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07030 03000 | 【规范性文件】《宁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修订)》(宁教基发〔2015〕36号) 第一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评估,严格把关,达到申报条件的,可以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出具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决定 。 4.公示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应在政府网站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 5. 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七、行政奖励(11)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特级教师评选 | 08030 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教龄满三十年以上的男性教师和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女性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时,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终身从事教育荣誉证书。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教师进行褒奖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的意见。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向依法成立的教师奖励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特级教师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特级教师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对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有突出贡献教师的表彰奖励 | 08030 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先进集体表彰奖励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表彰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对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030 0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 | 对幼儿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 08030 0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区)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先进集体表彰奖励方案,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表彰文件,报请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 | 对民办教育突出贡献组织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表彰 | 08030 0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对民办教育突出贡献组织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表彰方案,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 | 对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08030 0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 |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030 09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57号) 第19条 各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情况,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学校军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 | 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030 1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 | 对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030 1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 | 对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030 1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 | 对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030 1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八、行政裁决(共3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09030 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1.开展调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09030 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受理责任:(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按照申诉材料标准,审核申诉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1)向被申诉人送达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通知书;(2) 审核被申诉人提供相关材料,有必要的可组织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当或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的,决定撤销,同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诉人处理结果,将书面复函送达申诉人。 5.监管责任:申诉人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的处理 | 09030 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构成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九、其他类(共5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1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以下培训学校的年检 | 10030 1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制作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 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 10030 11000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29.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学校需求,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根据本纲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分类实施指导。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 三、实施步骤 (二)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教政法厅函〔2004〕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 1.受理责任:受理学校报送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申报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受理学校报送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对学校做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推荐责任:制作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取消考试成绩 | 10030 1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2012年1 月5日修订: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10030 1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1.评估责任: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2.审查责任: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问题,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3.归档责任:对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中形成的材料,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 | 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10030 1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 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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