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2087/2026-00016
  •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
  • 2026年05月26日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来源: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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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裁量基准

备注


1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相关科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法律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十四条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法人

1个工作日(不含联合审批时间)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2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相关科室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

10个工作日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相关科室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15个工作日




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相关科室

【法律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设施的规格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洁、美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自治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招牌、户外广告牌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形美观整洁,设置保证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公民、法人

10个工作日




5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审批

行政许可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相关科室

【法律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民、法人

10个工作日




6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含)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千元以上2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含)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2 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千元以上3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含)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 0.1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含)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含)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0.2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含)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1)擅自设立弃置场,尚未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设立弃置场且已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纳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受纳工业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对在运输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按照要求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按照要求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照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1)在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下的罚款;(2)在1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下200元以上的罚款。



11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在10立 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在10立 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在50立 方米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1)擅自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1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1)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在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在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1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3)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在1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 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处置量在50立方米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1)拒不改正,但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2)拒不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0万元以 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1)拒不改正,但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拒不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0万元以 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5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未经批准擅自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符合1项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不符合2项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不符合3项及以上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8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运城市生活垃圾的;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三)、(五)项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他义务的。


2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要求改正的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可处以5万元以 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可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入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入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入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

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0.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1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5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四)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对行为人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八)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造成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罚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50 元以下的罚款。

对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 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处罚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运营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的处罚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处罚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情形的处罚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免于罚款;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的罚款。



28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0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个人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的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元至50元的罚款。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按期改正的免予处罚;未按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无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一条  无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无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3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运单位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给无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未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收运单位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4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5

对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段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段行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运输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对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8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要求整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9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 施违法行为的;(2)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3)引发网络舆情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0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逾期30日以上仍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41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要求整改的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要求整改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整改逾期30日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0日以上仍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要求整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 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要求整改逾期30日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 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30日以上仍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4

对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要求整改的给予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要改整改逾期30日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 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30日以上仍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个人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

对违反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下的,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的,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6

开发建设单位将未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7

对未按规定养犬、携带犬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设置犬舍的;(二)携带犬只出户未拴束牵领,或者牵引带超过一点五米的;(三)携带犬只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的;(四)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五)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的;(六)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公民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8

对未按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一)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

(二)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9

对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未定期对安全头盔消毒、清洁,或者未按规定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未定期对安全头盔消毒、清洁,或者未按规定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0

对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链条、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链条、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

对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严重违法撤销办学资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教体局划入


52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放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的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公安局划入


53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公安局划入


54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警告,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断裂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不易辨认、部分消失、整体倾斜、倒在原地,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

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重新树立,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民政局划入


55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二)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丧葬用品仿制或者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人民币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宣扬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宣扬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民政局划入


5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或者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兴建殡葬设施的企业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民政局划入


57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遗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六平方米。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民政局划入


58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二)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丧葬用品仿制或者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人民币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殡葬服务单位购置的火化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设备的维护、更新和改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服务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民政局划入


59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小型地质灾害活动的,对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中型地质灾害活动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大型地质灾害活动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60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无效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61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碑石、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62

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城市绿地,恢复绿地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已形成的非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63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64

对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绿篱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或者取土采石;

(三)在树木、花卉、绿篱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在公共绿地内擅自开设营业摊点;

(五)向树木、花草倾到污水、热水;

(六)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严禁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确需砍伐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以上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65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66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水务局划入


67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阻碍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水务局划入


68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水务局划入


69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扰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扰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扰动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水务局划入


70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水利设施、从事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水务局划入


71

占用地震避险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地震避险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地震局划入


72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市场监管局划入


73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不按规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第二十九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非法敛财,不得出售信息物,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健身气功类出版物须由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机构出版,不得销售、散发未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教体局划入


74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  在封禁保护区内,除纳入国家规划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预防保护区内禁止砍挖林草、放牧、开垦、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十四条在治理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药材以及其他固沙植物。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处以被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75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76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在草原防火三级火险区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草原防火一、二级火险区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草原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77

对在草原上非法组织采挖、收购、贩运发菜、甘草、麻黄草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上采集发菜、滥挖野生甘草、麻黄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非法组织采挖、收购、贩运野生甘草、麻黄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78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使用草原、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20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含12倍)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79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草原15亩以上20亩以下或者非法获利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0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1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含12倍)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2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3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在2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20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在5亩以上10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4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和在生态脆弱地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5

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6

对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或者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牲畜的,或者在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放牧羊单位的数量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7

对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8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9倍以下(含9倍)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89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90

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1公顷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土地沙化加重面积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91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100公顷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罚款。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92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93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94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

一般程序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资源局划入


95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单位和个人





96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相关科室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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