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单位或个人 | 羊=1个羊单位 牛=5个羊单位 驴=3个羊单位 |
行政检查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单位或个人 | |||
2 |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 物业服务企业 | |||
3 | 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根据需要现场勘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用地;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单位或个人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单位或个人 | |||
5 |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单位或个人 | |||
6 |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单位或个人 | |||
7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修订) 第四条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单位或个人 | |||
8 | 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
9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及 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六)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规定范围、法定程序,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强制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5) 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确认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备注 |
1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便民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 012〕27号)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规范性文件】《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 1.部分参战退役人员; 2.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3.部分烈士子女; 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 |||
2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党建工作办公室 | 【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适龄公民 | |||
3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行政确认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便民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款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宁政发(2009)28号) 第九条 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其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者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灵活就业人员 | |||
4 | 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 行政确认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便民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 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服务单的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本办法所称登记人,是指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以内办理生育登记。 第四条 办理机构在完成生育登记服务后,应当为登记人出具生育服务单。生育服务单应当编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区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 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人员 | |||
5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 | 行政确认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便民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宁民规发〔2021〕7号)。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指导监督、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抽查调查、预算编制、资金发放、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数据统计等相关服务保障及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资格审核、保障确认、动态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委托代理(申请递交)、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行政给付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备注 |
1 | 临时救助金的给付(申请、审核、审批) | 行政给付 | 星海镇人民政府 | 星海镇便民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3〕17号。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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