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大武口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的时限提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一年内初次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提供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一年内发生两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差错率30%以下。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A档为差错额在8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B档为差错额在8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C档为差错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D档为差错额在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E档为差错额在4亿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A档为差错额在6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B档为差错额在6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C档为差错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D档为差错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E档为差错额在3亿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A档为差错额在5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B档为差错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C档为差错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D档为差错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E档为存在主观故意(不计差错额)或差错额在2亿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差错率90%以上。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A档为差错额在3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档为差错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档为差错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D档为差错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E档为存在主观故意(不计差错额)或差错额在1亿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为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
| 3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
| 4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开展,或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
| 5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未造成直接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
| 6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一年内初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一年内再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统计数据填报无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且其他相关资料也不能证明其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
| 7 |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8 |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9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10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11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12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13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14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15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修订) 第四十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
| 16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7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8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9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任何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20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21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1号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
| 22 | 表彰奖励权 | 行政奖励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统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 |||
| 23 |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经济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
| 24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大武口区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举报、检举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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