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2082/2026-00043
  • 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有效
  • 2026年05月21日
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6年05月21日 来源: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裁量基准

备注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法人

20个工作日



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法人

20个工作日



3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第十条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下列人员一般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设的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应当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

自然人或法人

20个工作日



4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自然人或法人

20个工作日



5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法人

30个工作日



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7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法人

20个工作日



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

20个工作日



9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自然人或法人

90个工作日



10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人

20个工作日



11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人

20个工作日



12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法人

20个工作日



13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三条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二)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三)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五条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法人

44个工作日



14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2号)第八条自治区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培训学校进行审批。 ……(三)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初级、中级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自然人或法人

30个工作日



1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法人

20个工作日



1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过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法人

20个工作日



17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2号)第八条自治区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培训学校进行审批。 ……(三)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初级、中级技能培训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自然人或法人

66个工作日



18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地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人

20个工作日



19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08年第15号)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法人

20个工作日



2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311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三、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一)改革举措。1.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要求等,继续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产前筛查审批有关事项。机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有关要求。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向审批机关交验下列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申请登记书,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可行性、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的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他管理和审批要求,继续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法人

45个工作日



2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法人

20个工作日



2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应急管理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法人

20个工作日



2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法人

30个工作日



2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

45个工作日



25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自然人

20个工作日



26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自然人

20个工作日



27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法人

20个工作日



2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法人

20个工作日



29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自然人

15个工作日



30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自然人

45个工作日



3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自然人或法人

60个工作日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法人

30个工作日



33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人

20个工作日



3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法人

15个工作日



35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自然人或法人

5个工作日



36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然人或法人

20个工作日



37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法人

20个工作日



38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法人

20个工作日



39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法人

30个工作日



40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自然人或法人

20个工作日



41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自然人

20个工作日



42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行政确认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法人

1个工作日



43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人

20个工作日



44

文物认定

行政确认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自然人或法人

1个工作日



4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行政确认

区审批局

区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法人

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