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考核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类园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园区科学技术进步,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吸引集聚区内外优势力量协同创新,提升科研攻关的精准性、实效性。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等成果转化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在确定项目承担者时应当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减轻科学技术人员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时间。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管理办法》(宁科规法〔2025〕12号)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长年受理、分批评审,按照公开征集、组织申报、实地核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定立项等程序择优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宁政发〔2016〕15号) 三、整合优化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将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的科技富民强县、农业科技园区、科学技术普及规划论证费、科技惠民、科技支撑计划、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等专项进行整合归并,形成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 【规范性文件】《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石科发〔2023〕39号 第二条 支持方向本细则支持的项目包括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科技人才培养、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研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等科技创新项目。项目设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