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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6-07-03 来源: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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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保护辖区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巩固封山育林、国土绿化成果,有效防范林地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及森林草原火灾等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大武口区全域全时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全域禁牧区域

大武口区内所有林地、草原、湿地、绿地等全域实行长期禁牧封育,均严禁一切放牧行为,无例外区域、无放宽时段。

二、严格禁止各类违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辖区禁牧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1.严禁在禁牧区域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杜绝白昼放牧、夜间偷牧、季节性变相放牧等一切违规放牧行为;

2.严禁因放牧造成啃食幼苗、踩踏植被、损毁林草苗木、破坏地表土层等损害生态资源的行为;

3.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损坏禁牧区域禁牧标识、围栏、界桩、防护设施等管护设备;

4.严禁依托林地、草原、湿地、绿地等区域违规搭建养殖棚舍、堆放养殖杂物、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绿地用作养殖场

三、明确主体责任与管控要求

1.镇(街)、(社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开展辖区禁牧区域禁牧巡查管控,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

2.林草、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局、公安、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嘴山站、汝箕沟站等部门强化联动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放牧行为。

3.广大养殖户是生态保护和禁牧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自觉遵守禁牧规定,主动调整养殖模式,实行圈舍集中养殖,杜绝散养、放养行为,切实保护身边林草生态资源。

4.外出放牧发生意外和造成损失由牲畜所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严肃违规处置与追责问责

1.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对在禁牧区违规放牧的牲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就地封存等行政措施,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并接受处理。逾期不认领或无法通知当事人的,经公示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3172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本公告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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