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石嘴山片区(第二批)建设项目(大武口区段)建设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石嘴山片区(第二批)建设项目(大武口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6〕36号)批准,同意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复名称及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石嘴山片区(第二批)建设项目(大武口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6〕36号)
三、批准时间:2026年3月16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五、征收目的:建设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石嘴山片区(第二批)建设项目(大武口区段)。
六、征收范围:长兴街道办事处兴民村大武口沟泄洪沟,北至世纪大道、南至平汝线、西至兴民村耕地,东至大武口沟沟道。
七、土地现状:征收长兴街道办事处兴民村集体土地9.12亩。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九、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3月30日至 2026年4月29日。
联系单位: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员:韩女士
联系电话:0952-2019024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石嘴山片区(第二批)建设项目(大武口区段)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拟实施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石嘴山片区(第二批)建设项目(大武口区段),为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石嘴山片区(第二批)建设项目(大武口区段)。
二、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长兴街道办事处兴民村大武口沟泄洪沟,北至世纪大道、南至平汝线、西至兴民村耕地,东至大武口沟沟道。总面积约22.28亩,其中:国有土地13.16亩,集体土地9.12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补偿范围
占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夹角地、改渠、改路、单宗种植面积≤0.2亩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自《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石嘴山片区(第二批)建设项目(大武口区段)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大政规发〔202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1.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进行货币补偿。
2.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执行。
六、实施主体
具体工作由长兴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七、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须第三方技术单位、长兴街道办事处、村集体、村民(权益人)共同签字确认。
长兴街道办事处在测绘单位、评估单位测量评估基础上,与村民(权益人)按政策要求签订补偿协议。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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