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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武口区垃圾处理站建设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时间:2026-03-12 来源:大武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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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垃圾处理站建设项目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25年第一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626号)批准,同意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批注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复名称及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25年第一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626号)

三、批准时间:2026214

四、批准用途:城镇项目建设用地

五、征收目的:大武口区垃圾处理站建设

六、征收范围:征收土地位于大武口区兴民村,大汝公路以东,大武口沟以西,西环路以北,兴民村农田以南

七、土地现状:征收长兴街道兴民村集体土地31.35,其中:水浇地31.35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九、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312日至 2026410

联系单位: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员:韩女士

联系电话:0952-2019024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312

附件

大武口区垃圾处理站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拟实施大武口区垃圾处理站项目,为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大武口区垃圾处理站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武口区兴民村,大汝公路以东,大武口沟以西,西环路以北,兴民村农田以南总面积为31.35亩,其中集体土地31.35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补偿范围

占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夹角地、改渠、改路、单宗种植面积0.2亩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自《大武口区垃圾处理站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大政规发202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1.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进行货币补偿。

2.二轮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执行。

六、实施主体

具体工作由长兴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七、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须第三方技术单位、长兴街道办事处、村集体、村民(权益人)共同签字确认。

长兴街道办事处在测绘单位测量基础上,与村民(权益人)按政策要求签订补偿协议。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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