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2026年全市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及《石嘴山市关于加强冬春季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大武口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4.1(b)
6.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
7.《2025-2026年全市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8.《石嘴山市关于加强冬春季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9.《大武口区2025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石大政办发〔2025〕25号)
二、烟花爆竹分布现状
大武口区共有烟花爆竹零售店26家,其中世纪大道10家、沙湖大道4家、星海镇3家、一棵树3家、长胜街道5家、长兴街道1家。
三、禁限放区域
禁放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大武口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主城区建成区内世纪大道以西、工人街以南、西环路以东、沙湖大道及延伸段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星海镇隆湖六站新民社区、东湖社区、惠民社区;锦林街道、长兴街道。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3、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充电站、机动车停车场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周边100米内;
5、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及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9、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10、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2、重要军事区域;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时段
限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四、正月二十三(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传统节日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
四、布点规划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结合大武口辖区人口、市场需求和安全风险承载能力,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大武口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在现有基础上压减40%,保留15家。具体为:世纪大道保留7家(朝阳街至工人街段世纪大道东侧和工人街至S301段世纪大道)、长胜街道办事处保留6家(沙湖大道南侧保留3家、矿山公路保留1家、其他区域2家)、星海镇保留2家。
五、依法清理不满足安全条件的零售店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4.1(b)规定,组织应急、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排查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满足安全条件,依法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店内设置人员居住场所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店。
六、严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
大武口区不再规划布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临时销售点。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市有关文件和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布点规划严把审批关口,严控烟花爆竹零售店总量在2024年基础上压减40%(控制在15家以内),该规划发布之日起,暂停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工作,2026年11月15日开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大武口区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受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经营的,审批部门按流程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应急、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函告审批部门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函告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因自愿退出、依法吊销、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导致市场主体控制数量不足15家时,其他市场主体可申请进入,受理后满足许可条件的发放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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