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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6-02-06 来源: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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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拟实施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年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土地权属人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截止日之前到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长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如提出申请的户数达到收回土地总户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长胜街道办事处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地上农作物及各类苗木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 日(202626日——202638日)。

特此公告。

附件: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626

附件

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实施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为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拟收回土地用于实施年20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收回土地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欣盛街以北、自强街以南、兴隆山路以西、大汝路以东总面积532亩(以实际收回土地面积为准,全部为国有土地,主要地类为水浇地园地等

三、补偿范围

占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所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自《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树木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房屋按照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

六、实施主体

具体工作由长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七、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须长胜街道办事处、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益人共同签字确认。

在测绘单位测量基础上,长胜街道办事处、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按政策要求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益人签订补偿协议。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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