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保障石嘴山国家高新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2号令),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星海镇祥和村四东组范围内部分闲置厂房依法实施征收拆除。
一、项目名称:大武口区储能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监督举报电话:星海镇人民政府 0952-2698318 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0952-2690492。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大武口区储能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石嘴山国家高新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顺利实施,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星海镇祥和村四东组范围内的部分闲置厂房依法实施征收拆除。现就相关征收补偿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依据
1.征收范围:大武口区星海镇祥和村四东组,东至企业、南至耕地、西至隆马路、北至七分沟,涉及厂房1户(根据公共利益,以实际征收名单为准)。
2.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二、征收目的
保障石嘴山国家高新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三、征收原则
1.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被征收人的利益为重。
2.依法征收、合理安置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尊重历史,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安置。
3.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被征收人参与监督,妥善处理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
四、房屋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认定及测量评估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星海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现有的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其产权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确权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书证载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报告为依据,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征收期间,国土及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停止办理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产权变更事宜。
(二)房屋测量、评估选定
1.测量机构负责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核实工作,已登记核准的房屋面积不再进行测量复核。
2.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3.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人房屋及单项设施等评估和复估核实工作。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
此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及单项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公示,按照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改变原有房屋产权性质的一律按原有房屋性质及单项设施评估结果为补偿金额。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7‰的比例,一次性计算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1650元(550元/月)。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具体区位、价格等相关信息以星海镇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七、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为自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八、征收事项须知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凭据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户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征收须知
1.被征收人交房前,必须结清房屋使用中的所有水、电、暖等各项费用。
2.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将从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3.征收期间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负责收回房屋。
(三)法律责任
1.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宜
1.对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依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为准。
2.本方案适用于星海镇祥和村四东组闲置厂房征收项目,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方案由星海镇人民政府、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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