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7”非生产安全事故核销的公示
关于“11·7”非生产安全事故核销的公示
2021年11月7日16时50分许,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包兰铁路以西301省道以南平汝铁路以东立交桥处的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致1人受伤,受伤人员于11月14日零时50分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成立了“11·7”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于2021年12月22日形成《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1·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12月27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将该起事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核销。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意见的,请来电、来信或到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反映。如公示期内无异议、意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予以核销。
联系电话:0952-2015578
联系地址: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59号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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