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党委(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各部门:
现将《中共大武口区委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武口区委办公室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中共大武口区委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0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依法履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严字当头、落实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区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为建设幸福文明美丽一流城市区,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区委、政府共同承担安全发展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都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在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依法监管、履职尽责。按照职责法定、权责对等要求,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工作职责
(一)区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区委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4)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5)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组织带领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区委主要领导职责
(1)及时研究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事故问责等事项,并作出决策部署。
(2)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4)督促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相应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区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1)协助区委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
(2)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组织协调区委各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4)支持区政府及其部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4.区委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2)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抓好区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检查指导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支持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 区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4)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装备建设,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工作落实。
(5)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区政府主要领导职责
(1)担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主任,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检查督促区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调研,指导推动重点工作。
(4)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1)协助区政府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区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区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4)指导督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区政府其他领导职责
(1)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分管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3)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
(4)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区委、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职责
1. 区委、政府各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直接监管职责。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和直接监管责任,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组织抓好落实。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部门,依法负责进行安全监管。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本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5)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隆湖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区委、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整体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2)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
(3)健全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区委、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4)按照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5)配合、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履职尽责。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安委会成员单位向安委会,安委会向区委、政府及组织部门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统筹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常态督查、谈心对话、约谈警示、追责问责等制度。
(二)增强监管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增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能力建设、配齐专职监管人员,稳定基层安全监管队伍。
(三)强化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狠抓目标任务落实。严格考核,实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严肃责任追究。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不履职尽责,致使所监管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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