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大武口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石嘴山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石政办发〔2016〕40号)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坚持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谋划和推动社会文明建设,追求更高质量、更有效益的发展,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跨越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基本要求
以保障环境安全、优化畜牧业布局、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八《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九)《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第一第三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5〕116号);
(十二)《石嘴山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石政办发〔2016〕40号)。
四、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五、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划定的禁养区主要有12块,分别是: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石嘴山市1号水源地禁养区、城市建成区禁养区、隆湖六站禁养区、石嘴山市2号水源地禁养区、沟口生态林禁养区、隆湖一站禁养区、石嘴山市3号水源地禁养区、隆湖五站禁养区、长胜村农村水源地禁养区、龙泉村农村水源地禁养区、安置农场农村水源地禁养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图。
1.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辖区内山地部分全部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也是划定的草原生态红线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饲养和放养家畜家禽。
2.石嘴山市1号水源地禁养区。西面和北面以贺兰山自然保护区为界,东以平汝铁路和煤机铁路专线为界,包括大武口森林公园、北武当生态林保护区、潮湖村归德沟水库、烈士陵园、兴民村边西果园,石嘴山市园林局苗圃都在此范围内。
3.城市建成区禁养区。西北紧连1号水源地禁养区,西南以归韭沟、长胜路为界,南到西环路和石银高速连线,东以第二农场渠为界,北到平汝铁路和长城路,包括大武口城区、锦林街道、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舍予园、继红村、星海湖(北域、中域、南域)、大武口电厂。
4.隆湖六站禁养区。西以第二农场渠为界,南以十八支渠和十一分沟为界,东以隆湖大道、平汝铁路(南北向)为界,北到平汝铁路(东西向)。包括宁夏理工学院和宁夏工业学校及其周边、隆湖六站居民区、星海湖东域、太西洗煤厂及其周边。
5.石嘴山市2号水源地禁养区。西以第二农场渠为界,南到石嘴山监狱明水湖农场,东至包兰铁路,北到301省道。
6.沟口生态林禁养区。西以大武口沟为界,南以西四支渠和301省道为界,东到110国道,北到贺兰山自然保护区。
7.隆湖一站禁养区。西以水城街(纬四路)为界,南以井冈山路(经九路)为界,东以金水街(纬九路)路为界,北到沙湖大道。
8.石嘴山市3号水源地禁养区。西以隆湖大道为界,南到五分沟,东以包兰铁路为界,北到十五支渠。富民村和祥和村大部,石嘴山市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水产核心示范区均在此范围内。
9.隆湖五站禁养区。西以隆湖大道为界,南到水城路,东以包兰铁路为界,北到星光大道。目前已规划为工业用地区域,大部分土地已经征用,部分企业已经入驻。
10.长胜村农村水源地禁养区。位于长胜村3队居民区西侧,北靠石嘴山市农泽煤炭有限公司,面积5697.5平方米。
11.龙泉村农村水源地禁养区。位于龙泉村村庄内,西邻龙泉山庄,东靠龙泉村中心公路(龙兴路),面积14936平方米。
12.安置农场农村水源地禁养区。位于安置农场场部东200米处,面积5697.5平方米。
潮湖村农村水源地位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归德沟沟内,一同划入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二)限养区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按照大武口区城市建设规划、工业用地规划、水源地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区规划,将下列地区划定为限制养殖区:一是长胜街道办事处,地处工业用地规划区,划定为长胜限养区。二是星海镇十四支渠以北的地区。星海镇十四支渠以北是城市发展规划区和工业用地规划区,划定为星海镇限养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图。
(三)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可养区。星海镇十四支渠以南隆湖大道以西不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工业用地规划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可利用现有的闲置土地资源重点发展草畜产业和畜禽养殖,划定为隆湖二站可养区。长兴街道办事处和沟口街道办事处尚未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区和工业用地规划区,是最主要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可以适度发展草畜产业和畜禽养殖,划定为长兴-沟口可养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图。
六、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任何畜禽养殖,现有养殖场全部迁出禁养区或停止养殖。
(二)在限养区内
1.不宜新建、扩建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或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对现有畜禽散养户,要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经劝止仍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重点以提质增效为主要手段提高养殖效益。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取缔。
4.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的地方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鼓励土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
(三)在可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大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相关政策
一是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自治区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二是发改、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意见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
七、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区政府组织环保、规划、农牧、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指导。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加强畜禽养殖新、扩、改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项目验收。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推进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我区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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