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提升城市品质,解决群众的居住环境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石嘴山市《石嘴山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实施方案》(石党办发〔2017〕58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法规、规章,结合世纪大道两侧征收片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依据
(一)征收范围。世纪大道(游艺东街—工人街段)东侧(根据资金落实情况以实际征收名单为准)。
(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62号)《石嘴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89号)。
二、征收目的
为改善征收片区内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
三、征收原则
(一)改善环境、整体参与。从改善大武口区发展环境和改善居住环境的大局出发,坚持被征收人整体参与的原则,确保整块片区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充分考虑被征收片区实际情况,尊重历史,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正。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将补偿安置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等情况进行公示,坚持征收补偿公开、公平、公正,邀请被征收人、人大代表参与征收各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征收改造实施单位
(一)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人民路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被征收人监督参与
1.此次征收工作邀请群众监督参与,推选居民代表成立“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代表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协助征收部门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开展被征收人的劝导说服工作;全程监督征收相关工作。
2.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在人民路街道办事处、相关社区的组织下推选产生。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数根据被征收片区居民的数量确定,推选成员为单数,委员人数不低于片区总户数的20%。
3.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根据委员人数推选出主任及副主任,人数3-7人,负责征收期间协调及监督工作。
五、征收改造实施方式
本次征收改造为货币补偿(房票制)安置方式,此次征收改造采取预征收方式。
1.发布城镇棚户区《征收通告》,开展推选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调查摸底和选定评估测量机构工作。片区8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征收改造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开展调查摸底、选定测量评估机构等后续工作。
2.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开展违章建筑调查认定和房屋测量、评估工作。由征收实施部门和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根据调查摸底及征求意见情况,申请区政府批准《房屋征收决定书》。对违章建筑调查认定情况、被征收人房屋测量及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3.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100%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和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将《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情况公示后生效,通知被征收人搬迁,对片区被征收人补偿结果进行公示。
4.履行协议搬家,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通知被征收人履行协议搬家。房屋征收部门启动兑现被征收人房票和协议补偿款工作。
六、房屋认定及测量评估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征收期间,区政府将组织规划、国土、城管、街道等部门对房屋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3.征收期间,国土及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一律停止办理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产权变更事宜。
(二)房屋测量、评估办法
1.严格按照《石嘴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要求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是在我市备案的评估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开展入户调查和分户评估工作。
3.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人房屋及单项设施等评估和复估核实工作,
4.测量机构负责被征收人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核实工作,已登记核准的房屋面积不再进行测量复核。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助奖励标准
根据《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和《大武口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此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房票制)。
(一)货币补偿(房票制)
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房票制)。具体如下:
1.确权房屋以及单项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未确权房屋的补偿,经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认定后,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理补偿的原则,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3.普通住宅改变原有房屋性质的一律按原有房屋性质及单项设施评估结果为补偿金额。
4.被征收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并提供石嘴山二医院、宁夏第五医院或外地三甲医院诊断住院证明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房产,补偿总价不足60万元的全额补偿现金;补偿总价为60万元以上的,按补偿总价的70%兑现现金,剩余30%发放房票。
5.协议补偿总价不足15万元的全额补偿货币。
6.被征收人为居民和个体户的按房屋评估总价的30%给予现金补偿,剩余70%发放房票。房票票面金额是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房屋及单项设施评估总价,不包含补助、奖励等。被征收人为企业的按房屋评估总价50%给予现金补偿,剩余50%发放房票。
7.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住建部门提供的辖区内任意新建商品营业房、仓储库房及住宅等(详见房源信息)。
8.被征收人根据房票面额确定所购房屋套数、面积等,购房金额不低于票面金额的90%。房票可以转让,须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转让手续。房票不得提现。
9.被征收人购房总价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源提供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协商,补足应交购房款。购房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10.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持征收部门出具的房票,可选择房源库中房屋自主购房;在期限内未选购房屋的,所持房票自动作废,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指定的房源处理。
(二)被征收人补助及奖励事项标准
1.搬家补助。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家补助600元。
2.过渡安置费及补助。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共计1650元(550元/月),电话移机费165元,宽带费600元,闭路电视费252元,电表费8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对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性用房,经营时间一年以上,并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依法经营纳税的按经营房屋评估总价的7‰的比例计算,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八、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自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九、征收事项须知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凭据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征收须知
1.被征收人交房前,必须结清房屋使用中的所有水、电、暖、电话费、宽带等各项费用。
2.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将从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3.征收期间土地及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解押手续;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负责收回房屋。
(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1.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1.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征收工作的。
(3)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依法征收的。
2.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事项
1.本《方案》仅适用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被征收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因协议产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方案》由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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