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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体育工作及赛事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02 来源:大武口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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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体育工作及赛事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2019年10月29日第44期《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现将《大武口区体育工作及赛事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大武口区体育工作及赛事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2019122


附件


大武口区体育工作及赛事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武口区体育赛事、竞赛训练、学校体育、群众体育、竞技体育、校园足球等工作,有效保障各项活动高效组织实施,切实促进大武口区体育事业、全民健身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相关规定和体育赛事组织办赛要求,结合大武口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从大武口区体育赛事管理、校园足球管理和学校体育管理三个方面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

(一)大武口区体育赛事管理依据《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3月1日颁布)、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全国田径竞赛裁判员工作补助标准的通知》(田径中心字〔2018〕1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宁体发〔2017〕1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号)、《宁夏学生体育艺术协会学生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官员劳务费、食宿标准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等相关文件制定。

(二)大武口区“全国校园足球试点县(区)”校园足球训练及赛事管理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试点县(区)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艺厅〔2017〕1号)、《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区)基本要求(试行)》(教体艺厅〔2018〕3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等6厅局印发《关于加强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教体卫〔2016〕86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加强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大政办发〔2017〕31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学校体育训练管理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教体卫办〔200114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武口区本级各单位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和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补助资金,参加或举办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和承担体育专项工作。

(一)大武口区直接组团参加的国家级体育竞赛、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年度青少年锦标赛、自治区全民健身体育竞赛、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家、自治区、市级大型体育竞赛;承担市、自治区、国家级体育领域内的专项工作。

(二)自治区、市、(县)区教育体育部门组织的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活动。

(三)区直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自主组织的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

(四)区属中小学(幼儿园)自主组织的各项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体育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核拨经费(全民健身竞赛活动、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青少年体育训练和竞赛、体育产业发展等)、体育彩票公益金、上级补助收入、参赛队伍和个人缴费及社会捐助、广告收入等体育工作经费。

(二)上级教育体育部门拨付的“全国校园足球试点县(区)”等体育专项经费,本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和配套经费、社会、企业赞助等其他形式的校园足球和体育专项经费

(三)本级财政安排区直各部门(单位)、区属中小学体育活动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四条体育工作所有资金应全部纳入经费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隐匿赛事、专项工作资金。社会捐助收入、广告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区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相关资金应首先用于弥补体育赛事、体育专项工作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部分经费的商业性体育赛事资金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政府组织的体育赛事可接受社会捐助,但原则上不接受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实物捐助。捐助实物的所有权归赛事主办单位,应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确保用于竞赛(活动)。体育赛事结束后不需用的,应通过政府指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及时上缴区财政。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经费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区教育体育局制订使用单位经费分配方案和经费使用责任书。经费使用责任书应明确工作任务、经费额度、详细预算、管理要求、考核指标等。使用单位属区级单位的,由区教育体育局提出分配计划报区财政局会签后划拨到使用单位;属非财政预算单位的,区财政局将经费指标下达给区教育体育局,由区教育体育局按规定划拨到使用单位。

第七条 体育专项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体育工作专项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主办或承办区级体育赛事活动和专项工作。组织承办费、接待费用、差旅费、公杂费、训练经费、医务保障费、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费、服装费、安全保卫费、新闻宣传费、辅助管理费、裁判员执裁费(含工勤人员)、志愿者费用、资料印刷费、场地器材费、开闭幕式费用、奖金(奖品)、误餐费、交通补助费、通讯费、外聘人员劳务费等。

(二)组队参加比赛。以县(区)为单位组队参加市、自治区、全国重大赛事和对外交流比赛赛前训练和比赛的学生、教师食宿、交通费、保险、体检等费用;购置培训、训练、比赛、教学等必要的器材、图书、设施设备、比赛装备等费用;表彰奖励在市、自治区和全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和成绩突出的单位或组织。

(三)校园足球经费。用于区级校园足球竞赛、训练营(业余训练)举办工作的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足球文化建设、宣传等活动的办公费用、裁判员执裁费、工作人员酬劳、教练员训练课时补助费、场地租用费、交通补助费、营养伙食补助费、赛事裁判员、工作人员装备费、聘请专家培训劳务费、新闻媒体宣传费用等;足球设施、设备的添置及场地维护,聘请专业足球教练员的薪酬;保健医生、设施设备维护人员的工资;表彰奖励校园足球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

第八条各经费使用单位应制订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各单位应按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或备查账,会计核算要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经费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各单位在项目实施前1个月提出采购要求,按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体育赛事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大武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组团(队)参加全国、自治区、市、县(区)级比赛的代表团(队)服装应统一样式,统一制作。其中,领队、团部等工作人员服装每年发放一次。在同一年内同一人员参加的所有比赛只发放一套服装,不重复发放,发放的服装由个人妥善保管;教练员、运动员服装按参赛次数发放,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发放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对服装发放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体育赛事、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应按综合预算原则,与部门预算同时报送;由上级有关部门及区政府要求临时举办体育赛事、专项工作,其经费未能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由区教育体育局制订工作方案和经费规模,按区临时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经费预算按定量定标准的方式核定。支出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各明细项目经费不得相互混用、挪用。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参照自治区内同类城市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

(一)全民健身活动、群众体育竞赛、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科技体育等青少年体育竞赛抽调的各级各类裁判员(含工勤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赛事组委会在册裁判员、工作人员一定酬劳,举办县(区)级体育竞赛不得高于市级同类比赛发放标准;承办市、自治区、国家级比赛参照相关标准发放;承办单位(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办赛工作,领取赛事补贴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领取赛事补贴若干管理规定(试行)》(体经字〔2015440号)执行。

体育教师承担区级及以上教育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执裁工作,裁判员酬金补助按照每一小时计算一场比赛,每场比赛标准50元(裁判长略高于裁判员补助),由赛事举办单位(或赛事组委会)负责执行。

(二)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训练及比赛活动

举办县(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比赛裁判员执裁费、工作人员酬劳和补助费。

1.裁判员:60元/人均/场(按照每一小时计算一场比赛平均计算);承办区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执裁费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裁判员执裁费按裁判员等级支付,不得平均发放

2.工作人员(志愿者、赛事活动服务人员等):30元/人/场(按照每一小时计算一场比赛)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实际发生费用审核后支出。

(三)其他青少年体育专项竞赛项目的训练、比赛,组织单位和参与单位可以参照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训练及比赛活动支出标准执行补助。

(四)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工作经费保障

1.体育教师运动装配备标准。各学校可以为体育专职教师和担任体育课教学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兼职教师,配发用于开展教学和训练的春、夏季短袖衫、短裤、外套,冬季防寒服、鞋等体育装备,每年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体育装备要统一款式,便于教学、训练工作开展,不得以现金支付。

    2.课余训练经费补助和伙食补助标准

1)各学校确定为常年坚持开展业余训练的体育项目代表队,每天早操和课余训练时间能保证在两小时以上的,教练员每训练一次原则上补助8元,发放补助费按实际次数计发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2)参加区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组织赛前集训(含比赛时间不得超过30天)的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10元;

3)参加市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组织赛前集训(含比赛时间不得超过45天)的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12元;

4)参加自治区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组织赛前集训(含比赛时间不得超过60天)的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凡经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批准组织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的教练员,赛前集训每人每天补助20元;

5)经教育部批准参加国际体育比赛,组织赛前集训的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已享受以上赛前集训补助者,不再另发平时训练补助费,且以上各项不得重复发放(参训、参赛运动员可参照执行)。以上经费可从组队和承担组队参赛任务的单位的体育专项经费、奖励性绩效工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体育赛事经费按必要的比赛或备战时间、入队时间安排;体育专项工作经费按相关工作文件安排。

(一)主办(承办)比赛按照该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到至离会时间核定。

(二)直接组团(队)参加体育赛事的备战时间按赛事举办周期核定,参赛时间按照竞赛规程总则及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到至离会时间核定。

(三)体育专项工作经费按上级或本级部门正式工作文件的具体相关要求和工作内容核定。

  第十五条体育赛事经费按必要的参与人数安排。承办竞赛的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确定的各参赛队在编人数总额内核定;参加比赛的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确定的代表团编制总额内核定。严格控制编外人员,确需编外人员的,按不超过代表团总编制人数的10%内核定。体育专项工作量化标准,严格控制参与人数,按工作实际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体育专项工作按取得的实效和成绩由区教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奖励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体育赛事按直接组团和协助组团实行不同的奖励方式。

  (一)由大武口区直接组团参加市、自治区、全国性比赛的奖励。

  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范围、标准、奖金计算方法参照自治区内市级中心城市奖励方案执行。若该县(区)因本届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而提高奖励标准,而大武口区未取得相应成绩,大武口区按原标准执行。

  领队(含副领队)所获奖金与所带项目运动员成绩挂钩,奖金总额不超过所带项目获金、银、铜牌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项目领取奖金,不重复计发奖金。

  医疗和科研后勤保障人员指为运动员身体保健和康复以及日常训练、参赛提供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按照获奖运动员人数的10%核定奖励人数;具体发放标准由区教育体育局按照贡献大小会同运动队研究制定奖励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

  按照比赛规程规定加分加牌的项目,项目队伍参照市级中心城市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奖金。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服务人员奖金具体发放方案由区教育体育局研究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奖金应向获奖运动员倾斜。

  大武口区直接组团(队)参加的自治区、全国体育单项竞赛的奖励办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协助组团(队)参加自治区、全国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的奖励。对获金、银、铜牌奖项的运动员和输送教练员,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适当给予奖励。

  (三)参加其他全国和自治区级以上的单项体育交流比赛、体育交流大会等赛事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不发放奖金。

  (四)体育赛事奖励方案在赛后根据获奖情况由区教体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准,报区政府审批后发放。

第五章   监管评价

第十七条各类体育赛事经费使用应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检查监督。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体育赛事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中小学对体育教师在校组织课间操(早操)、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专项训练、体育竞赛组织等应当计算工作量。各学校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通过考核量化纳入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中小学体育教师组队代表学校或者上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参加县(区)级以上教育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获得团体录取名次,应给予表彰奖励。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体育竞赛相关奖励办法并实施,不断完善符合体育学科特点的体育教师工作考核和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切实保障体育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体育工作专项经费和校园足球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器材、装备、工程和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实行招投标等制度,建立健全相应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骗取经费,挤占、截留、挪用经费,擅自改变经费用途等违规行为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下拨经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体育赛事经费预算的申请和经费支出管理,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经费管理权限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批,按经费监管的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绩效评价。区审计局要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对体育专项经费、校园足球经费和学校体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区纪委监委要对体育专项经费、校园足球经费和学校体育经费的使用作专项监察巡查,及时处置违规使用经费问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教育体育局商请区财政局作出补充规定,完善条款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施行情况逐步修订确定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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