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大武口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6月17日-2026年7月17日,共30天。在公示期内对该规划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
联 系 人:马羚翔
联系 电话:0952-2015578
邮 箱:dwkyjglj@163.com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大武口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及行业标准,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大武口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点规划(征求意见)。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26)
8.《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烟花爆竹分布现状
大武口区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12家,其中世纪大道5家、沙湖大道2家、贺兰山路2家、锦林市场1家、废旧物资市场1家、下庄子1家。
三、禁限放区域
大武口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北至大武口沟、南至110国道、西至西环路、东至星海湖环湖路形成的闭合区域;星海镇隆湖六站新民社区、东湖社区、惠民社区。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及旅游景点周边200米以内;
3、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烟花爆竹(零售)店、变电站、高压线、充电站、机动车停车场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周边100米内;
5、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及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9、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10、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2、重要军事区域;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时段
限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七(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传统节日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
四、布点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建设格局,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数量”的方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安全便民、适应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大武口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控制在12家以内。
五、严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
大武口区不再规划布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临时销售点,禁限放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市有关文件和大武口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严把审批关口,严控烟花爆竹零售店总量12家以内,该规划发布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此规划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经营的,审批部门按流程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应急、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非法销售、超量储存、质量不合格、违反“五个严禁、三个务必”销售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函告审批部门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函告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因自愿退出、依法吊销、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导致不足12家控制数量市场主体时,其他市场主体可申请进入,受理后满足许可条件的办理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说明
本布点规划实施期间,若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分区或人口密度等重大发展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与现行布点规划相冲突时,以实际发展需求和更高层级的规划为准。
本规划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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