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大武口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武口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大武口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27日(共30天)。
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0952-2022806
电子邮件:dwkqfgj@163.com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28日
大武口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武口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大武口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大武口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资金占比40%以上,列入大武口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后,可以实行代建制:
(一)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民政、社会福利、 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建设等项目;
(三)供水、供暖、燃气等建设完成涉及建筑及管线移交等项目;
(四)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部门),负责大武口区本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控制预算、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代建制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并同步告知区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指导项目代建制的实施,并做好日常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拨付资金,会同区发改局、审计局对工程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代建部门、代建公司办理规划设计、土地报批等相关前期手续。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政府安排的重点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项目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代建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前期申报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选址意见书等前期手续的办理;
(二)依法开展对代建公司的选定,和选定的代建公司签订代建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依据项目进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四)全流程参与项目的实施,对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纠正、制止代建公司在项目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五)参与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代建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良好;
(二)具备代建项目所需的所有资质;
(三)具备代建项目所需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以及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 代建公司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代建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区发改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负责规划、施工许可、节能、环评等前期手续的办理;
(二)选派具有工程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人员驻场;
(三)制定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建立关于材料采购、资金支付以及合同管理等在内的内控制度,报送代建部门审定;
(四)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相关采购招标,负责相关业务的洽谈并签订合同;
(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并每月向代建部门书面汇报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代建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拨付,组织代建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自验,并于项目完工3个月内提请综合验收;
(七)负责代建项目的竣工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负责质保期内维保工作,并对代建项目负有终生的安全责任;
(八)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由代建公司承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代建公司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投资概算作为招标以及项目实施的依据,严格控制投资,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需要建设需用暂列金和预备费时,需提请代建部门研究同意后动用。在项目确需调整概算或变更建设内容时,应该提请代建部门研究后,按照《大武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区发改局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代建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有项目拆分、虚假招标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公司应当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按照工程档案有关规定,于3个月内向代建部门移交齐全、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配合代建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十六条 代建部门应当根据代建合同支付代建服务费用,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单独列支。已经列支代建服务费的,不得另行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本办法所称代建服务费原则上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限额标准,结合项目投资额度、项目复杂程度、代建服务内容等因素,通过市场竞争或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代建服务费分阶段在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结束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由使用单位提出,经代建部门审批,按财务支付流程核支。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代建公司出现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按合同约定扣减其代建服务费。
第十八条 项目交付代建部门后,代建公司会同代建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限内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工作。代建部门负责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维护管理。代建项目各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因委托代建而免除其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代建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程序决定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的,未按照代建制程序履行报批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项目投资失管失控或严重超期的;
(四)与代建公司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代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部门责令改正,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与代建部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使用单位利益;
(三)未按要求开展招投标,或者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无故延长工期;
(五)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管理等规定;
(七)管理不善致施工单位截留、挪用农民工工资等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
(八)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
(九)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代建部门对财政部门核拨的代建项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净结余交回财政部门统筹使用,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沉淀。私自挪用、调整使用建设专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办理,本办法由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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