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规范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使用,保障幼儿园正常保教运行,提升保育教育质量,大武口区教育局牵头制定《大武口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4月13日-5月12日(共30天)
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0952-4619779
电子邮箱:dwkjyj2024@163.com
附件:大武口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大武口区教育局
2026年4月13日
大武口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规范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使用,保障幼儿园正常保教运行与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实施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奖补机制的通知》(宁财(教)发〔2016〕1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宁财(教)发〔2025〕38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大武口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武口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以下统称“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均公用经费,是指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照在园幼儿人数核定拨付,专项用于普惠性幼儿园保教业务开展、日常运转保障、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教职工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与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生均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坚持公益普惠、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核定标准、按年拨付、动态监管、绩效评价”的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经费标准与核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宁财(教)发〔2025〕388号)明确,自治区级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区本级财政配套标准为: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年300元,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每生每年160元。上级及本级经费核拨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均公用经费拨付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纳入普惠性管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经费核算基数以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在园幼儿在册人数为准。
第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使用。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为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执行园长为经费管理直接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相关凭证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各普惠性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项审批原则,科学统筹、规范合理使用生均公用经费,严禁违规列支、超范围支出。
第十条 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保教活动、教学业务与科研、班级日常运转、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购置维修、水电暖及物管消耗、教职工业务培训与教研活动等与保教运行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对外投资、发放奖金福利及其他与保教运行无关的支出。对存在挪用、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拨资金,并按原渠道收回当年已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共同负责生均公用经费的统筹管理、拨付审核、跟踪问效,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经费分配、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对生均公用经费实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生均公用经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生均公用经费行为;
(二)是否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用途与支出标准;
(三)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规范;
(四)涉及货物采购、服务购买事项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五)涉及工程招标、项目验收、审计结算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定期公示生均公用经费收支、结转结余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及社会、家长监督,公示内容真实完整、公开及时。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在生均公用经费审核、拨付、监管、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武口区财政局、大武口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武口区教育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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