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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各类 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0日 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137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将《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133项)

2.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10项)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133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单位

1

残疾状况证明

残疾状况证明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卫健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残联

2

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根据民政部下发的婚姻登记条例工作规范第四章婚姻登记第三十条

民政局

3

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接警记录

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接警记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4

申请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民政局

5

由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无子女证明

由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无子女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民政局

6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情况证明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情况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7

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三代以内亲属关系证明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三代以内亲属关系证明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8

被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

被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9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10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样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样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局

11

法定代表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任职文件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199810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6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部门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415日)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2

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3

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4

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5

资质证明

资质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6

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7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8

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9

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201691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20

临时身份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201691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21

体检证明

体检证明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生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教育体育局

22

少数民族证明

少数民族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1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条件审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教体发〔201852

教育体育局

23

残疾考生证明

残疾考生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教育体育局

24

户口本

户口本

《义务教育法》(19864月通过,20066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第二章第十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教育体育局

25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体育局

26

户口簿

户口簿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教育体育局

27

房产证明

房产证明

《义务教育法》(19864月通过,20066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教育体育局

28

儿童预防接种证

儿童预防接种证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4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教育体育局

29

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件(筹设、直接正式设立)

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件(筹设、直接正式设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体育局

30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教育体育局

31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筹设、直接正式设立)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筹设、直接正式设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体育局

32

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筹设、正式设立)

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筹设、正式设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教育体育局

33

思想品德认定

思想品德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体育局

34

入党政审材料

入党政审材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各基层党组织

35

项目建设等不在水源地的证明

项目建设等不在水源地的证明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第一、第二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5]116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4]24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36

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民政局

37

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等12类就业困难群体证明

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等12类就业困难群体证明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5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

朝觐人员低保户、非共产党员证明

朝觐人员低保户、非共产党员证明

宁宗发20189号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度朝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39

申请廉租住房居住证明

申请廉租住房居住证明

2011年石嘴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40

领取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证明

领取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证明

2011年石嘴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41

家庭贫困证明

家庭贫困证明

2018年石嘴山市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助学申请通知

团委

42

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局

43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成绩证明单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教育体育局

44

侨眷身份认定

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9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11日起施行 根据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建议改为:2009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6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6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8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9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统战部

45

归侨身份认定

华侨身份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9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11日起施行 根据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建议改为:2009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6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6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8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9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统战部

46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三部分 申请和受理,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

统战部

47

民族成份变更

婚姻关系(收养)证明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2.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统战部

48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定

垃圾运输清洁车辆及设备的证明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三部分 申请和受理,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

综合执法局

49

挖掘城市道路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201731日、2019324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综合执法局

50

占用城市道路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201731日、2019324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综合执法局

5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注销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综合执法局

5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延期

按规排放污水证明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章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综合执法局

申请单位经营场所的租赁或产权协议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章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6年。

综合执法局

5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1日、20173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综合执法局

54

固定户外广告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1日、2017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综合执法局

5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疾病诊断证明原件1份,A4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2019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民政局

56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疾病诊断证明原件1份,A4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2019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民政局

57

对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审批

死亡证明原件1份,A4

【规范性文件】《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民政局

58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订)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政局

59

水域滩涂养殖首次发证

四至边界有关证明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民政局

60

渔业船舶登记

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7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10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1231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民政局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7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10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民政局

61

对判刑停止抚恤伤残人员恢复抚恤待遇审查

服刑期满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本、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退役军人事务

62

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与残疾军人的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军人事务局

63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A4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
286号规定,三(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三)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退役军人事务局

64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20077月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局

65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与烈士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7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7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退役军人事务局

66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证明原件1份,A4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与残疾军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A4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3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军人事务局

67

伤残等级评定

负伤时住院治疗的医治病例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行政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事务局

68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1份,A4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 2019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01)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退役军人事务局

69

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三孩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卫生健康局

7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A4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12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局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A4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1份,A4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12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局

7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12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健康局

72

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不含中医诊所)备案

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件复印件1份,A4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规发〔20203号)
第四条 举办诊所的,备案人应将备案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中心或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牙椅、诊疗科目等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对变更事项进行变更备案。
第六条 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健康局

73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1份,A4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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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证明移、伐树木原因及占用城市绿地理由的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图纸(特殊事项需提供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或其他资料)复印件1份,A4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第二条第(二)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自然资源局

75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

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的同意证明材料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改)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自然资源局

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修改)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自然资源局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金额证明材料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改)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自然资源局

76

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项目批准文件;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四)项规定的材料。
【农牧厅文件】《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1138号)规定。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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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项目批准文件;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农牧厅文件】《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1138号)规定。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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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审批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A4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
第二十九条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管理部门批准。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宁林规发﹝2019﹞1号)
第二十一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游览观光、生产经营、科研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服从湿地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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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项目批准文件;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四)项规定的材料。

自然资源局

80

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外的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八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第三十条 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自然资源局

8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苗木所在地(村上的)证明或者是林木的林权证复印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自然资源局

82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3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9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自然资源局

83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证明其猎捕目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72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自然资源局

84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行政法规】《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自然资源局

项目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A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行政法规】《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2)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自然资源局

85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安全技防达标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服务管理局

86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明、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服务管理局

87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
信息安全证明;
3.
消防安全证明;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324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审批服务管理局

88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2.
场地证明
3.
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4.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审批服务管理局

89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所有专职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2.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服务管理局

90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2.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文化部令第47 号)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四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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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2.
住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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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新办公场所证明

《社会组织登记指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引 第三节变更登记
(四)住所变更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2.新住所证明
二、变更登记的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按照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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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四章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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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

新住所证明

《社会组织登记指引》社会团体登记指引 第三节变更登记 六、住所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须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新住所证明 (三)会议纪要 (四)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二、变更登记程序 (三)准予变更登记的,交回原登记证书,领取变更登记后新的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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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农药经营许可(首次发证)

1.经营负责人、经营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农药经营人员与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证明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5号)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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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1.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2.
法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5号)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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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法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5号)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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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农药经营许可(补发)

法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5号)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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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2.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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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执业兽医注册

1.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2.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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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相关人员资格、健康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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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父母代种畜禽场、孵化场生产经营许可

1.品种来源证明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证明

【政府规范性文件】《宁夏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品种、规模、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及运行情况等; (三)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提供以上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近三年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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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驾驶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2.
奶罐出厂合格证明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散装乳冷藏罐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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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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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2.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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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1.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2.
举办者身份证明
3.
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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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点审批

1.固定活动场所证明
2.
专职站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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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实施中等教育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1.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
2.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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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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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2016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2016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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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补办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报挂失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2016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2016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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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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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向工会和职工征求意见的有关书面记录证明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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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配合民政部门)

企业向工会和职工征求意见的有关书面记录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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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

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
符合条件的对象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4张,其中以夫妻身份办理的,提供夫妻双方照片,交一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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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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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医师执业注册(办证)

考核合格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医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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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医师执业注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
第一条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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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注销理由及证明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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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进修)考核合格证明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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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次注册)

考核合格的证明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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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护士执业注册(办证)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
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行政法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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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中医诊所备案

1.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2.
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
3.
资质证明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4 号)
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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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义诊活动备案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原件核验
2.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原件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 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
)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
)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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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婚姻证明
2.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八条 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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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诊断证明书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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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认定

1.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学术渊源、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2.
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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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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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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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审批服务管理局

13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品种、规模或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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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注销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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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

1.单位法人证书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
2.
办公场地证明资料(联合办学的,提供协议原件)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五条 第一款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第四条 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审批服务管理局

附件2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10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单位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卫生健康局

2

残疾状况证明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卫计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残联

3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201438日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二、明确要求,严格购买手续。要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相关手续,并要求加油站查验手续完备后方可加油。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4

计划生育证明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130号)

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卫生健康局

5

计划生育证明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

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卫生健康局

6

工资收入银行流水

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和加强档案建立录入及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工办通〔201871号)规定: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的职工,为困难职工建档标准之一

总工会

7

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证明原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部门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文化旅游广电局

8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
第二十九条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管理部门批准。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宁林规发﹝2019﹞1号)
第二十一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游览观光、生产经营、科研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服从湿地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自然资源局

9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826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自然资源局

10

书面授权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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