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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民政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7日 来源:大武口区政府网


  大武口区民政局201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委、政府的相关要求,现编制大武口区民政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全文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回应解读情况和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以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电子版可在“中国大武口”——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查阅或下载。若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区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59号,电话:0952-2668005,传真0952-2035962)。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2018年,大武口区民政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编制主动公开目录、更新办事指南并在中国大武口官网进行公示公开,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全面畅通公开监督渠道。2018年度工作成效显著,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工作在全国交流发言,先后荣获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优秀等次,自治区2016-2018年星级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先进区,石嘴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暨“六城联创”先进集体等荣誉,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得到有力提升,有效保障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塑造了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一是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形成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分管领导1名,具体工作人员1名;二是定期召开专题会议4次,每季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做到政务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三是年初制定印发《大武口区民政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完成时限,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抓住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公开。一是严格按照区委政府有关要求,凡遇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项目建设、社区治理等资金和项目的三重一大”事项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由承办公开决策依据和主要内容等,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制定印发《大武口区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大武口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前期调研、OA发文征集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等方式,全面畅通民政领域重大决策事项及公开的渠道;二加强政策解读,对本门自行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重点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起草文件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印发的文件进行及时解读。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采用举实例、讲故事等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信息简报、周四课堂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同时充分运用微信、微博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确保受众群体“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全年开展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相关政策解读15次,受益人数达600余人;加强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梳理民政系统应公开内容,明确“五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等,编制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基本目录76条内容办事指南、信息公开、职权目录、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法规、财务管理、综合管理、重大决策、政务信息等。

     (三)创新公开载体,拓宽公开领域。一是网站及窗口服务公开,针对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养老服务、婚姻登记涉及民生等信息充分利用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平台、政务公开栏、LED大屏幕等形式,全面公开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人员信息、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办事群众提供一目了然的办事指引。同时,在民政办事窗口推进“最多跑一趟”服务理念,采取一站式服务,设立服务咨询台,及时为办事群众答疑解惑二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两微一端”等传播媒介做好重大政策宣解读工作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各类信息319条,受众人次达550人;在新浪微博发布各类信息共223余条,受众人次达100人次;三是抓日常服务促作风转变。制定印发了《大武口区民政局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大武口区民政局开展“干部素质能力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大武口区民政局开展“三不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全体干部对标逐项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时限、目标和责任,及时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优质窗口服务工作,对婚姻登记室、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低保中心、社会组织、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人员加大培训,防止在落实惠民政策中出现优亲厚友、“错保”“漏保”及“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现象;定期不定期对干部职工上下班、业务办理、接待群众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整改;为婚姻登记室、低保中心等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制作服务监督牌,明确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内容,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四)拓宽宣传渠道,扩大民生宣传。修订完善《大武口区民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武口区民政局信息报送制度》《大武口区民政局首问责任制度》等16项工作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依,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监督检查等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各类载体作用,加强政府网站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联系转发各大新闻媒体有关民政方面的民生政策,同时积极向各类新闻媒体、新闻网站进行投稿,涉及内容有政策解读、政策宣传、政策落实等各类型的信息,截至年底共撰写上报各类信息270篇,国家级采用3篇,自治区级采用31篇,石嘴山市级采用64篇,大武口区级采用67篇,积极宣传正能量,扩大宣传受众,提升传播效果。

     (五)关注舆情监测,加强舆情回应。一是索公众参政、议政新模式,主动开设“民意征集”“网民留言”等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增强互动功能,畅通网上公众参与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强化网络问政等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民政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及时对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信息回应实现了舆情工作事事有人抓,件件有回音2018年受理各类信访件8件,全部按照规定时间节点进行答复;二是通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方式,不断提高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使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序开展。2018年,承办的区、市、自治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共14件。其中:大武口区政协委员提案主办件3件、协办件2件;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主办件1件、协办件1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协办件1件,市政协委员提案协办件5件;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协办件1件。

     全面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紧紧围绕民政部、民政厅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重点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经办人员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一是围绕“腐败问题、作风问题”进行治理,严厉惩治街道(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严查发放表册和资料数据。通过仔细查阅评审记录、审批资料、公示资料、发放表,对农村低保工作中查找出问题当场填写整改清单并限时整改。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职责分工责任制,与区纪委、星海镇、街道办事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民政系统腐败问题监管工作。三是开展明察暗访,做实群众举报。制定调查问卷,在星海镇和涉农办事处抽查保障对象和居民群众,针对腐败、作风问题开展无记名调查,全面征集腐败线索。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把开展检查日常工作和来信来访结合起来,切实保障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四是针对问题迅速落实整改。对资金发放不规范、账目不完整、材料不齐全等个性问题立即完善;对会议记录不完整、语言不准确等共性问题认真规范;对反映低保方面的问题线索进行再排查、再清理,做到件件有落实。

     )政府民生实事对标落实。一是落实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政策,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3800元。全年为2794户4348名城乡低保户发放保障资金2146.1万元,取暖补贴73.36万元,困难生活补贴147.98万元。城乡低保对象覆盖率由1月份的0.91%、3.5%提升到目前的1.08%、4.3%;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由377元、243.3元提高到486.6元、284.3元。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根据社会救助工作进度,足额拨付城乡低保资金2876万元,目前结余629万元。 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通过“民政云”系统对城乡低保对象、新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等救助对象的信息核查25206条,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殡葬救助61人,7.2万元;二是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年为1556名生活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177.8万元,为2898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273.2万元。为218名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家属发放护理费24.64万元;三是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全区27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网上“一站式”对账结算,通过“互联网+”医疗救助模式,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7类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全覆盖,全年救助7886人次,发放救助资金381.54万元,为6588名困难居民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27万元。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一门、一次”办理,落实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围绕民政工作职责在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使用、项目经费、城乡低保、困境儿童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体进行公开公布,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围绕“放管服”严格落实“两个清单”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区民政局共有政务服务事项79项,涉及收养登记和结婚登记的4项政务服务事项在民政局办理,有75项政务服务事项在区政务大厅受理、送达,进驻率为95%,其中15项政务服务事项可在街道(镇)民生中心受理。一是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工作作风实的同志选派到窗口工作,保质保量完成100%网上办理;二是认真梳理本单位“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依据权力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和公开实施“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流程,实现“不见面”网上审批;三是对“不见面”政务事项进行梳理,按照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优化环节,缩短时限。目前,已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老年证办理、特困人员供养、高龄老人津贴、医疗救助申请等32项业务纳入到不见面办理范围(在街道社区就可以办理),并完成了58项权力清单编录,“清单”中每个事项均公开工作人员、事项名称、办件类别和办理方式等,接受全社会监督。为进一步做实民政业务不见面办理工作,大武口区民政局从强化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做好宣传引导和理顺办理环节等方面,切实把好事办好,让群众得到实惠。先后组织镇、街道、社区、村相关人员开办两期民政业务不见面办理培训班,邀请政务服务中心专业人员进行具体操作事项的讲授,为落实工作打好思想基础。同时定期召开全局业务培训,利用民政周四课堂及业余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服务群众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在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婚姻登记中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等业务窗口,向办事群众发放民政业务办理清单。设置咨询电话,解答群众问询,提高群众对不见面办理工作的了解。召开社区、村和民生服务中心民政业务服务协调推进会议,理顺了群众从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最终审定各个环节的程序,真正实现民政业务部分事项不见面、马上办,减轻办事群众负担,减少办理环节,为民政业务更好地服务群众探索出了一条创新之路。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大武口区民政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渠道和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07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中,按公开渠道和方式分,政府网站公开67件,占9%;政务微博公开223件,占31%;政务微信公开319件,占45%;其他方式公开98件,占15%。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8年,区民政局没有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投诉举报情况

  2018年,区民政局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尽管我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民政部门没有独立官网,运用网站公开业务信息的比例较弱新媒体建设仍需进一步优化升级;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探索适合民政系统政务公开的新路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创新

  2019年,区民政局将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全面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推动宜业宜居宜游山水园林大武口建设向更高质量方向迈进。

      一是强化政务主体责任意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主体责任,配强配齐工作人员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结合当前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抓紧做好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的监督和制约,推动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确保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及时回应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完善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紧密围绕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健全完善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开实效;三是优化政务公开平台渠道。将“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公开力度。

                            大武口区民政局

                            2019年2月11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8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大武口区民政局 

  统计指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0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67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223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319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98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统计指标

  单位

  统计数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

        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3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统计指标

  单位

  统计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数

  

  0

  统计指标

  单位

  统计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8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

          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4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0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0

  单位负责人:吴建芳        审核人:吕志武            

  填报人:孙兴云                联系电话:2668005                           

  填报日期:2019年2月11日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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