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道路沿线硬化整治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索引号 | 640202026/2024-00071 | 文号 | 石大发改审发〔2024〕104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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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发改局 |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道路沿线硬化整治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
报来《关于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道路沿线硬化整治项目的立项申请》石大长兴办发〔2024〕1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道路沿线硬化整治项目
二、
项目代码:2405-640202-04-01-974202
三、建设地点: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
四、建设内容为:拟建项目是长兴街道兴民村大汝公路南侧场地硬化,硬化面积:3323㎡
五、建设性质:新建项目
六、2024年开工,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七、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工程概算总投资52.3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6.52万元,其他费用3.37万元。预备费2.49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2024年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项目资金50万元,剩余资金由地方配套和自筹解决。
八、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九、你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建设项目“四制”管理规定及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1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从严控制概算投资,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入库相关工作,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施工方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