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峰沟(大汝路-110国道段)西段绿化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索引号 | 640202026/2023-00020 | 文号 | 石大发改审发〔2023〕6号 | 生成日期 | 202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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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发改局 |
关于大峰沟(大汝路-110国道段)西段绿化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石大发改审发〔2023〕6号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报来《关于大峰沟(大汝路-110国道段)西段绿化项目立项的请示》(石大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及相关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大峰沟(大汝路-110国道段)西段绿化项目
二、项目代码:2301-640202-64-01-748573
三、建设地点:大武口区大峰沟两侧。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铺设(PE100)De110/0.8MPa管网2370m、铺设(PE100)De50/0.6MPa管网395m、铺设(PE100)De16/0.3MPa滴灌管15563m、安装取水栓DE50球阀0.60pa(含PE立管)29套、各种阀门共10个、钢筋砼装配式水表井、分水阀井D1.5m、H1.5共4座、钢筋砼装配式排气补气井、放空井D1.2m、H1.5共6座。(详细建设内容见工程审定概算表)。
五、2023年开工,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工程概算总投资177.4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4.80万元,其他费用14.19万元,预备费8.4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2023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八、你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建设项目“四制”管理规定及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1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从严控制概算投资,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入库相关工作,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施工方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附:工程审定概算表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