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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 640202090/2025-0004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因拟实施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土地权属人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截止日之前到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长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如提出申请的户数达到收回土地总户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长胜街道办事处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地上农作物及各类苗木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2025620日——2025719日)。

特此公告。

  

附件: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620日       

  

附件

  

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拟实施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为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拟收回土地用于建设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收回土地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贺兰山路以西、金龙街以南,总面积39979(其中一期项目占地28535,二期项目占地11444),59.97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以及实际征收名单为准)

三、补偿范围

占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所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夹角地、改渠、改路、单宗种植面积≤0.2亩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自《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大政规发202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国有出让土地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已经征收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1.对权属人明晰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2.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执行。

六、实施主体

具体工作由长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七、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须区自然资源局、长胜街道办事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益人共同签字确认。

长胜街道办事处在测绘单位测量基础上,与权益人按政策要求签订补偿协议。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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